利用對外捐贈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捐贈是一種支出,但有時候捐贈時機選擇得好,相當于一種廣告,并且這種廣告效益比一般的廣告要好得多,特別有利于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因此,企業往往利用捐贈獲得節稅和做廣告的雙重利益。但新稅法對捐贈的稅前扣除有相應規定,企業在捐贈時應加以注意。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這里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對于企業自行直接發生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此外,企業在對外捐贈時還應注意例如,某企業2015年和2016年預計會計利潤分別為100萬元和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該企業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及競爭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共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15年底直接捐給某貧困地區;第二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給貧困地區;第三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萬元,2016年初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萬元。從納稅籌劃角度來分析,其區別如下:
方案1:該企業2015年直接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5萬元(100×25%)。
方案2:該企業2015年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12萬元(100×12%),超過12萬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2萬元[(100-100×12%)×25%]。方案3:該企業分兩年進行捐贈,由于2015年和2016年的會計利潤均為100萬元,因此每年捐贈的10萬元均沒有超過扣除限額12萬元,均可在稅前扣除。2015年和2016年每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均為22.5萬元[(100-10)×25%]。
通過比較,該企業采取第三種方案好,盡管都是對外捐贈20萬元,但方案三與方案二相比可以節稅2萬元(8×25%),與方案一比較可節稅5萬元(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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