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
提交材料目錄
1.《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負面清單內企業提交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申請者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4.合同、章程。需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的原件,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
5.《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企業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6.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資信證明,即資本信用證明書,由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7.法定代表人、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符合章程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中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投資者對其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8.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9.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10.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1.其他有關文件。
注:
依照《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申請設立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以上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企業超市與所有創業者共勉。創業不易,創業九死一生。盡管企業超市已經獲得了兩輪千萬級的投資(感謝長石資本、英諾基金),我們依然感覺創業資源極度有限,我們非常感謝為我們提供補貼和辦公室的相關政府單位和園區,每一個資助和扶持,對我們的發展都非常重要。我們希望能夠為更多的創業者,爭取到更有利一點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