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并有固定資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依法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萬元以上;從事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至于達不到的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區縣稅務局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依法建賬。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執行。設置簡易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