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