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3年《公司法》的頒布,股東最關注的一個變化可能就是再也不能躺在“無限”的認繳出資期限上睡大覺了,新公司法將股東的最長出資期限設定為5年,之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緊隨發文明確:“研究為存量公司設定一定年限、較為充裕的過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類分步、穩妥有序調整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至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以內”。這也就意味著,存量的公司也需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將出資期限逐步調整為5年,對于一些注冊資本較大且股東暫時沒有資金實力完成實繳出資的公司,減資可能就成了最優選項。
壹
新公司法明確區分了兩種減資方式
以是否全員股東參與減資為標準,我們將減資分為同比例減資與部分股東定向減資。
同比例減資:各股東按照原有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減少出資,這種方式減資后各個股東的股權比例不發生變化。全體股東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價格減資,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一般不需要簽訂減資協議,僅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確定公司減資數額以及股東的減資比例。
定向減資:這種方式減資后會改變原有的股權結構,例如某一股東通過減資的方式退出公司,其他股東對公司的投資不變,這種方式其實是一種交易性減資,其實質是不減資的股東以公司為平臺購買減資股東的股權。這種減資必須公允作價,公平交易。應在評估的基礎上(對公司進行估值)制定減資方案,通過協商確定了減資的價格。這種減資方式因為股東之間在減資對價多少、如何支付等問題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簽訂減資協議。
2018公司法,對于兩種減資方式并沒有明確區分,但是實踐中,兩種減資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相互結合,混合使用,使用形式比較靈活。新公司法第224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看來,新公司法實質區分了同比例減資與定向減資兩種方式,并給了兩種減資方式“合法身份”。
貳
新公司法背景下辦理減資的程序
(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018年公司法第117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新公司法對該項規定未作修改,第224條第一款同樣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該規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資產情況,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了解公司的償債能力與支付能力及現有財務、財產等狀況。新公司法增加規定了公司在虧損情況下減資的特殊規定,因此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就變得更為重要。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是減資程序的法定步驟,如果忽略該步驟可能面臨以下法律后果:
1、法定程序不完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減資時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等程序。如果這些程序被忽略,公司的減資程序可能被認為不完備,可能導致減資無效。
2、債權人權益受損。如果公司未通知債權人或未履行相關程序,債權人可能對公司的減資提出異議。在減資過程中,債權人有權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如果公司未履行這些義務,債權人可能尋求法律救濟,有權追究股東、董監高的責任。
3、資本不實的風險。如果將來公司有上市計劃,需要逐一核查歷次出資、增資,以及減資的情況,如果某次減資沒有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可能會被認定為公司資本不實,從而對公司上市產生影響。
4、減資登記可能被拒絕。在進行工商登記時,如果公司未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工商登記機關可能會拒絕減資登記,導致減資決議無法生效。
(二)制定減資方案
減資方案一般是由公司董事會做出后提交股東會審議,減資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1、決策程序。說明定向減資的決策程序,包括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提案、表決等程序。確保決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減資對象。確定是全體股東同比減資,還是部分股東定向減資,明確他們的身份、持股比例,以及他們之間的權益分配等情況。可能是特定的投資者、創始股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股東。
3、公司彌補虧損的方案。新公司法規定了虧損狀態下的在提取公司的任意、法定以及資本公積金后仍不能彌補虧損的,可以減資。在這種情形下,減資方案還要包括公司彌補虧損方案的相關內容,并且將由股東會進行審議。
4、減資金額以及是否支付對價。確定減資的金額,以及根據公司的盈利或者虧損情況,明確是否要返還給股東的資金,以及資金金額。這通常需要明確的財務計算和公允估值。
5、減資方式。確定減資的方式,可以是現金返還、資產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具體選擇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要求。
6、時間安排。確定定向減資的時間表,包括決策的時間、執行的時間、資金返還的時間,以及負責的主體等。這有助于確保整個減資過程的有序進行。
7、法律程序。說明定向減資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司法和其他適用法規的要求。確保公司在法律層面合規操作。很多國有企業,因為有較高的合規性要求,可能需要律師出具專門的法律意見書。
8、股東協議及減資本協議。如果減資涉及股東協議的修改或涉及股東間的協商,需要詳細說明協議的變更內容和相關的協商安排,并調整股東協議,同時簽訂減資本協議。
9、風險提示。提供可能的風險因素和相關解決方案,確保股東在同意定向減資方案之前充分了解潛在的風險。
10、公告和通知。確定向公司債權人進行公告和通知的方式,以確保信息透明和及時性。
減資方案不是法定程序的一環,對于很多中小型企業可能并不需要這樣一份比較正式的減資方案,但是對于股權結構比較復雜、管理比較正式的公司,一份完備的減資方案可以讓整個減資過程時間安排更加清晰,減資方案配備的減資時間表,包括決策時間、執行時間、責任主體、所需準備的文件有助于有序地推進整個減資過程。使得公司的管理更加透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向所有股東和利益相關方展示公司決策的邏輯和合理性,有助于建立股東間信任。減資方案往往會成為公司的正式文件,方便將來查閱、復核,也有助于建立公司的決策檔案,以留存檔案備查。
(三)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1、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比例
對于公司減資,新舊公司法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是法定的通過比例,也是底線,如果公司章程對增減資有更高通過比例的規定,還應當遵從該比例的規定。
對于股東會決議不同比例減資、定向減資是否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問題,2018年公司法未作規定。新公司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實也未對單獨定向減資做出明確的比例規定,但是從實踐來看,定向減資將改變公司設立時經發起人一致意思所形成的股權架構,導致部分股東的持股比例上升,增加該股東所承擔的風險,損害其股東利益,因此,我們建議: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否則不同比減資或者定向減資應當適用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2、股東會決議的內容
根據2018年公司法的規定,在股東會決議內容的一般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第225條公司規定:依照本法第224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根據該規定,我們認為如果是在公司虧損狀態下辦理的減資,股東會可能需要對公司的彌補虧損方案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
(四)簽訂減資協議
前文說到,在特定股東定向減資時,因為股東之間在減資對價多少、如何支付等問題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簽訂減資協議。減資協議的當事人是公司的各方股東,公司雖然不是交易性減資的交易主體,但是公司可能需要作為支付減資價款的義務人在減資協議上簽字。
減資協議可以在法律文件中確保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各方在減資過程中的責任和權益;通過詳細約定減資的各個方面防范潛在的糾紛,明確的條款可以降低因為解釋不一致而引起的爭議。對于有多個股東的公司而言,減資協議有助于協調不同股東之間的利益,確保每個股東在減資過程中都能夠理解并同意減資方案。
減資協議的簽訂也符合新公司法224條第三款“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立法原意。
(五)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
根據新公司法第224條: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通知債權人是必要步驟
公司減資一定要通知債權人,如果沒有通知債權人,公司減資后,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繼續清償,并且要求減資股東在減資額度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般公司辦理減資的工商變更登記時,也會要求公司和股東提供說明和承諾。如公司在減資時未清償債務及擔保債權,則由公司繼續負責清償,并由全體股東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提供相應擔保。
2.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和進行減資公告都是必要的
根據目前的司法判例,減資時,在公開媒體上進行公告主要是針對未知的債權人,對于已知的債權人,應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進行告知,以充分保障債權人在公司減資時要求償還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權利。否則,公司的減資對于未通知到的債權人可能不具有對抗效力。
此外,公司在虧損狀態下的減資,公告程序有所差異,我們會在下文中講到。
(六)有虧損情況下的減資的特殊規定
新公司法區分了公司有虧損和無虧損情況下減資的兩種處理方式。
1、有虧損應當先用公積金彌補虧損
根據新公司法第214條第二款規定:“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由此,公司在有虧損的狀態下進行減資,應當先用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以及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
2、如果公積金無法彌補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
根據新公司法第225條:“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注冊資本后,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前,不得分配利潤。”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在使用了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以及資本公積金仍不能彌補虧損的,可以通過減資彌補虧損,這種情況下的減資,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這種情況下的減資是我們常說的“名義減資”,由于公司經營不佳虧損過多,造成公司實有資產(凈資產)大大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時,公司以減少注冊資本總額的方法來彌補虧損的行為。所以,名義減資,并不會發生公司凈資產減少并實際返還給股東的情況,而只是名義上減少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
3、虧損情形下公司減資公告程序有所差異
虧損情形下公司減資不適用224條“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規定,而是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也就是說,該情形下的減資僅需公告,無需通知債權人,債權人也無權要求公司提前償債或提供擔保。
(七)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后,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公司股東及注冊資本的登記。同時,應當對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修改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于辦理減資需要提供的資料差異不會太大,建議公司在辦理前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仔細。目前各地尚未修改新公司頒布后業務辦理一次性告知單的相關內容,仍需繼續關注其修改變化。
叁
新公司法增加了違法減資股東和董監高的責任
新公司明確增加了違反規定減資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責任,新公司法第22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規定減少資本的高管責任需要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一)實質減資情形下,減資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
在實質減資的情況下,因為股東實際獲取了公司的資產,若減資程序違法的,可以納入《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認定為“抽逃出資”。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有權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此種情形下,對于股東、董監高的責任類型(是補充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二)形式減資情形下,減資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
形式減資屬于新公司法第225規定虧損情形下的減資,“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因股東未從公司獲取任何資產,公司的資產總量并未因減資而減少、償債能力也未因此降低,故即便存在減資程序違法的,也不構成抽逃出資。雖然不構成抽逃出資,不用退還資金,但是新公司規定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也就是宣告減資行為無效,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恢復原狀,股東原實繳出資義務被恢復,從而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
形式減資變相豁免了股東對公司的部分實繳出資義務,變相地造成對債權人權益的減損。當然這個問題新公司法在利潤分配的問題上進行了些許彌補,形式減資后,在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前股東分配利潤的,也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雖有所彌補,但是仍沒有2018年公司法規定的債權人可以不區分公司是否虧損而要求公司提前清償或者提供擔保對債權的保障力度大。
肆
總結
新公司法的頒布,增加了形式減資,即公司在虧損狀態下減資的相關規定,這個是股東權益與債權人權益博弈平衡的一個結果,也是對2018年公司法頒布到現在對公司資本部分問題的修正。新公司法的規定對于公司減資流程的操作要求更加規范,更加透明也更加注重保護各方權益,可以說是公司法技術層面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