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
換股是股權支付方式的一種。收購方以本公司或相關公司股票(股權)作為收購對價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的收購支付方式。其中,換股比例取決于雙方對兩公司價值的認定,通常以每股實際凈資產確定比例。換股的具體形式有:
1、 收購公司直接以本公司發行的新股向目標公司股東換取股票(股權)。
2、 以現金為中介的股權支付。即收購公司先用現金從目標公司股東手中購入股票(股權),再發行新股,使現金重新流回收購公司。
二、 操作示例
1、非現金模式
甲、乙均為非上市公司,A為甲公司的股東,B和C為乙公司的股東,通過A、B、C三者的協商,三者決定進行換股,乙公司成為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C成為甲公司的股東。
操作思路:
(1) 對甲、乙公司的凈資產進行專項審計
經過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凈資產分別為1,000萬元和300萬元。其中:B、C持有乙公司的股權比例分別為60%和40%。
(2) 甲公司變更公司章程,進行增資
甲公司變更公司章程,引進B、C作為公司新的股東,B、C以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權進行出資,增資完成后,甲公司實收資本(注冊資本)變更為1,300萬元。
A、B、C各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
A:1,000/(1,000+300)=76.92%
B: 60%*300/(1,000+300)=13.85%
C: 40%*300/(1,000+300)=9.23%
股權結構圖如下:
說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甲公司、乙公司進行審計并不是必需的,對于甲、乙的凈資產,只要各股東認可即可。但如果甲公司計劃后續有上市規劃等大的資本市場動作的話,建議對甲、乙的凈資產進行審計。
2、現金模式
仍以上述的情況為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股東B、C分別支付股權轉讓款180萬元和120萬元,然后,B、C分別將180萬元和120萬元作為增資款注入到甲公司。相關流程做完后,股權結構圖和非現金模式達到的效果一樣。
該模式下,需要甲公司有300萬的現金來進行整個流程的操作,可能會對家公司的運營資金有一定的影響。
三、 相關稅費
無論是現金模式還是非現金模式,B和C都有可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礎為:B、C的股權價值和最初投資成本的差異。如果B、C最初的投資成本分別為120萬元和80萬元,則B、C分別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分別為:
B:(180-120)*20%=12萬元。
C:(120-80)*2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