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決議(主要載明同意公司遷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4)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證明;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6)變更地址涉及環境和安全的,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7)公司辦理變更登記的指定(委托)書;
(8)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住所的決議或決定;
(9)新住所使用證明;如果是自有房屋,應提交《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或有關房屋產權的證明。如果是租賃房屋,應提交房產單位的《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或有關房產產權的證明文件和《房屋租賃協議》(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上)。
(10)其他有關文件、證件。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如因變更地址而改變登記機關的,則先向原工商登記機關辦理遷檔手續后再向遷入地工商登記機關按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