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報稅人銷售金額相關規定如下:
2、申請認定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報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報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3、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注: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