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我公司跟甲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由于甲違約,合同解除,按照約定甲方支付我10萬元賠償金,請問我公司收到
的賠償金收入是否開票?
答復: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貨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
我公司收到的賠償金收入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因此不是一項增值稅應稅行為,不應當向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開票收據(jù)就可以。
問題二:我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是認繳的,公司要想注銷,股東必須補齊注冊資金嗎?
答復:
(1)若是你公司無對外欠債,公司就不會涉及債務償還問題,因此,股東也不需要把認繳的資金補齊到位,直接申請注
銷就可以;
(2)若是你公司有對外的欠債,由于公司涉及到債務償還問題,當公司現(xiàn)有資產(chǎn)不夠償還債務的時候,需要股東補齊
注冊資本,來償還外債。
問題三:我公司由于缺資金,向甲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款合同一定繳納印花稅嗎?
答復:
上述借款合同由于不屬于向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借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
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
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這里強調(diào)的是簽訂合同的對象是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其他金融組織,
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書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