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創新!這個稅務局發文,個人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列入
2021-11-19 09:27:43
近日,深圳市稅務局發布《關于征求意見:意見的通知》引起廣泛關注。 《征求意見稿》提出,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對靈活就業、新自謀職業等活動征收稅費。 其中,物流平臺企業對個人臨時從事貨物運輸征收的相關稅費和互聯網平臺企業對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征收的相關稅費納入委托范圍。 具體《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稅務管理協助”,第四節“委托征收”如下:第三十一條【委托征收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要求,有利于稅收控制和納稅便利,按照雙方自愿、簡單征收的原則,加強管理,依法委托, 以及國家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相關單位和人員,收取零散、分散、異地繳納的稅費,以及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數字經濟、虛擬經濟等新經濟業態衍生的經營模式創新、個體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等活動的稅費。 第三十二條委托征收范圍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委托單位應根據稅務機關的委托征收下列相關稅費:(1)不動產登記部門征收不動產交易相關稅費;(二)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社區管理部門收取房屋租賃相關稅費;(三)海事管理機構對其登記的船舶征收的車船稅;(四)金融機構收取保險證券經紀服務相關稅費;(5)物流平臺企業收取個人臨時貨物運輸相關稅費;(6)互聯網平臺企業收取與個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七)符合委托代征條件并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稅務機關委托的范圍內代征相關稅款。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與委托代理人簽訂協議,頒發委托代理證書,并按照規定向委托代理人支付代理費。 第三十四條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收取、保管、使用和申報納稅憑證,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收取稅款,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繳納稅款。 受托單位在征收稅款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委托憑證,按照規定開具有效憑證,并向納稅人開具稅票。 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納稅的,委托代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征收范圍,不得擅自減少或者停止征收應納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拖延繳納已征收的稅款。 受委托單位不得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人員辦理其委托的稅收征收事項。 除依法征收稅款外,受委托單位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調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受托單位在稅收征收工作中知悉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為納稅人保密。 重要提示根據《委托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他人代征法律、行政法規已代扣代繳的稅款。 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勞動報酬屬于法定的代扣代繳范圍,不適用《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稅務管理協助”第四節“委托征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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