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序
今天,我們將學習一個與跨國經營相關的稅務問題——跨境應稅活動的增值稅免稅報告。具體應該怎么做?大家往下看↓
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申報
【活動名稱】
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申報
[申請條件]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等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跨境應稅活動,應當在首次納稅申報期內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申報期后其他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活動免稅備案手續。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
[搬運材料]
[搬運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處)辦理,具體地點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板塊查詢。
[經辦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免費
[處理時間]
立即解決
[聯系電話]
稅務機關公開電話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板塊查詢。
[處理過程]
[納稅人須知]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文件表格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版塊下載,也可向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只需在信息完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到稅務機關辦理一次。
4.納稅人的電子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的要求,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材料全部為復印件的,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字。
6.納稅人向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不屬于跨境應稅活動,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7.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按照規定免征增值稅,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全部來自境外,否則不免征增值稅。
8.對跨境應稅活動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單獨計算跨境應稅活動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納稅人簽訂的原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變更后仍屬于規定免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再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活動免稅備案手續。
10.享受跨境應稅活動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納稅人免稅期滿或者實際經營狀況不再符合規定免稅條件的,停止享受免稅待遇,按規定申報納稅。
11.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免稅條件,采取欺騙手段取得免稅的,或者在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不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按規定自行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2.與香港、澳門、塘廈鎮有關的納稅人應稅行為參照執行。
13.符合免稅跨境應稅行為要求,未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已進行免稅申報,并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納稅人;未申報免稅的,可按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后,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或抵扣應納稅款;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追繳所有跨境應稅行為,辦理免稅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