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個小店吹牛皮開個小店吹牛
未及時注冊的企業信息
營業執照沒有被吊銷。
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的。......
管理這些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
我們能更寬容、更謹慎嗎?
為了創造法治和國際化
便利的商業環境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創新執法理念和方法。
促進包容和靈活的執法
制定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清單。
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和較少的社會危害
或者違法行為源于生產者。
操作人員已經履行了進貨檢驗等義務。
本身沒有嚴重過錯,及時糾正。
依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清單的適用原則1.堅持處罰平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2.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采取行政指導等措施,對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3.未列入本名單,但符合法定減輕或者不給予行政處罰條件的,依法予以處理。
不予處罰清單下列輕微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糾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列號
非法活動的類型
適用條件
一個
在發布的廣告中使用“國家級”、“頂級”和“最佳”字樣。
1.適合廣告主在其經營場所、自建網站或者互聯網媒體上發布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廣告和傳單;2.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
引用內容如廣告數據、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不注明出處。
1.廣告引用內容真實準確;2.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三
廣告中涉及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注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1.專利權已經取得,不存在終止、撤銷、無效等情形。;2.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四
通過大眾媒體發布的廣告不標注“廣告”字樣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使公眾能夠將其識別為廣告;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五
發布的藥品廣告中未標明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1.已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2.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六
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未標明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的。
1.已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2.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七
農藥廣告發布時未同時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
1 .已取得農藥廣告批準文號;2.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八
獸藥廣告發布時未同時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
1.已取得獸藥廣告批準文號;2.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九
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對商品明碼標價或者明碼標價的。
1.適用于首次發現有此類違法行為的零售商和其他經營者;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0
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1.有被認定或者保護為“馳名商標”的記錄;2.第一次被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1
參與傳銷
1.第一次被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2.立即糾正自己;3.不知情參與傳銷,參與傳銷后不參與軟暴力;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2
或者產品包裝上沒有標注產品實施標準號。
1.第一次被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3
計算機侵權
1 .立案前或立案后,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2.第一次被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4.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4
廣告詞不按要求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5
廣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6
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廣告行業統計報告》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7
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8
企業和經營單位不需要懸掛營業執照。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19
企業和經營單位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0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以外的活動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1
合伙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2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3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企業住所顯著位置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4
個體經營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不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5
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6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7
公司未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8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29
合伙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清算人名單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0
企業未按規定披露實施標準。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1
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2
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商和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無法保證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3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和舉報、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制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沒有公開上述系統。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4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5
網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商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6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立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未指派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操作行為和信息進行核查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7
網絡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布信息。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8
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39
被認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40
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41
被許可人未按規定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原產地。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四十二
商品專柜出租人、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上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未履行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主體資格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43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放置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四十四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報告或者辦理注銷手續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45
食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放置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46
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報告或者辦理注銷手續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47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要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48
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四十九
平臺內經營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侵犯知識產權的。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50
用戶使用尚未獲得定期檢驗報告的特殊設備。
1.僅適用于已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人員當場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檢驗結論為未發現問題,檢驗合格,監督使用),但用戶在收到檢驗機構出具的《定期檢驗報告》前使用特種設備;
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實際的有害后果。
減輕處罰清單下列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減輕行政處罰。
序列號
非法活動的類型
必要條件
減輕處罰后的處罰類型和幅度
51
超過保質期經營食品
1.涉案過期食品價值在300元以下;
2.食品經營單位被投訴舉報后,辦案單位現場調查未發現銷售過期食品被投訴舉報;辦案單位實地調查發現銷售過期食品,食品經營單位主動檢查整改,經三個工作日實地復查未發現過期食品;
3.未對消費者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罰款數額為貨值金額的10倍,最低500元。
五十二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
1.首次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2.營業面積≤50m 2;
3.無證經營時間在30日以內;
4.貨值金額不足2萬元的;
5.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在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不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
6.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處以貨值金額3倍罰款,最低5000元,并免除其他處罰。
53
網吧、文具店、書店、花店等。未經許可經營少量預包裝食品。
1 .被發現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預包裝食品來源合法,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3.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在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不再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的;
4.貨值金額不足2萬元的;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罰款2000元,免除其他處罰。
54
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1.案件調查終結前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
2.不屬于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3.不屬于同一產品,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
4.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二千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按貨值金額的1倍處以罰款;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能夠依法采取補救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不得沒收食品。
55
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的
1.適用于食品生產單位生產細節超出范圍的同品類、不同品種的食品(如食品生產單位持有“普通掛面(0103食品加工品掛面)”細節的品種,生產顏色超出范圍的掛面、手工面);
2.食品生產單位主動停產、召回非法生產的食品;
3.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食品品種明細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再超許可范圍生產食品的;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罰款5000元,免除其他處罰。
56
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
1.適用于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冷食或生食、自制飲料等的制造和銷售。(如“拍黃瓜”);
2.非法經營的食品價值不超過5000元;
3.第一次被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
4.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在案件調查終結前取得相應許可,或者不再從事超出許可范圍的經營活動;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1000元,免除其他處罰。
讓執法有溫度。
讓市民感受到。
讓企業有活力。
改善商業環境
深圳市場監管在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