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君與紀會計投資設立了開心財稅公司,張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冊時企業類型選定為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實現利潤總額200萬元,2022年開心君與紀會計計劃將實現的盈利部分進行分配,如何納稅?開心君、吉會計出資設立財稅公司,張三持股51%,李四持股49%。當時注冊企業類型選擇為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利潤總額200萬元。2022年,快樂君吉會計計劃將分配已實現利潤。如何納稅?
一個
政策基礎
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附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三)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收入在每個納稅年度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視同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收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合伙企業以每個合伙人為納稅人。合伙企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先分后稅。
2
節稅分析
通過對上述案例和政策的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實現利潤后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分配凈利息時,股息、紅利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辛凱財稅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 200 * 25% = 50萬元;
辛凱財稅公司稅后凈利潤= 200-50 = 150萬元;
分配稅后凈利潤應納個人所得稅= 150 * 20% = 30萬元;
幸福和基會計師共繳納稅款80萬元,稅后收入120萬元。
假設開心君和吉會計注冊的公司類型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合伙企業,納稅有什么區別?
通過以上政策的分析,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本身不納稅,只對經營所得,即投資者分享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開心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 * 51% * 35%-6.55 = 29.15萬元。
會計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00 * 49% * 35%-6.55 = 27.75萬元。
幸福和基會計師共繳納稅款56.9萬元,稅后收入143.1萬元。
通過對上述兩種不同企業類型、稅率差異和納稅形式的分析,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按企業納稅,合伙企業按自然人納稅,合伙企業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增加時,每個投資者獲得的收入越少,適用稅率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配偶、子女為合伙人)意味著減輕稅負。你學會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