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項稅轉移和視同銷售應區分開來。
轉出進項稅額,是指一般納稅人因貨物、加工修理勞務、勞務、購買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非正常損失,按照規定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并轉出的進項稅額。主要原因是稅收法規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
為避免與視同銷售混淆,視同銷售商品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辦理,視同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財稅〔2016〕36號文件辦理。
比如將外購商品用于員工福利是不可抵扣的,如果取得了特價票,需要認證后才能轉出。將自產商品用于職工福利,視同銷售,必須照章繳納增值稅。
2.不能抵扣的項目要和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項目區分開來。
很多人總是把不抵扣進項稅等同于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實這完全是一種誤解。稅收法規中明確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采用積極列舉法。只有在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比如利息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建議不需要開具或索要專用發票,因為現在和將來都不能抵扣。
3.用不動產投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全面推開前,根據財稅[2002]191號,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作為股份出資,參與出資人利潤分成同,分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全面營改增后,外商投資不動產正常繳納增值稅,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比如東方公司經過房地產評估后投資其他公司,按照取得的股權價值繳納增值稅。
4.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贈送給客戶的禮品需要視為銷售。
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會向客戶贈送促銷品。作為保險公司的一種營銷模式,購買者統一支付了對價,不需要作為銷售繳納增值稅。
如果保險公司隨機贈送給潛在客戶,而不是銷售保險,則需要繳納增值稅作為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