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白發票丟失的處理
1.發現發票遺失,應于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報刊上公布遺失聲明。
二。發票掛失需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聲明發票遺失作廢的報紙原版面、發票或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2)普通發票遺失處理
發現發票遺失,應于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報刊上公布遺失聲明。
二。發票掛失需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
2.出版損失
聲明格式的原件和復印件。
(3)買方的會計處理:
先取得加蓋公章的原發證單位的證明,并注明原證明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更換原證書。
二、如確實無法取得憑證,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后,用原始憑證代替。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處理
1.發票遺失當日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報告,并在公開報刊上公布遺失聲明。
二。發票掛失需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
2.刊登損失聲明的版面的原件和復印件。
3.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
丟失前已認證的,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
之前未認證的,可以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認證;經認證的,可憑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認證,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僅扣除優惠券的損失:
丟失前已認證的,可提供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丟失前未認證的,可憑專用發票認證,并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5.只有發票副本丟失:
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可留存備查。
6、丟失增值稅(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納稅申報證明處理信息: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已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