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類型有很多,主要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同時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設立分公司的,那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嗎,有什么條件?
網友咨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設立條件是什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設立分公司的。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設立條件:
(1)禁止濫設。
(2)導入了最低資本金制度,并嚴格規定了出資繳資方式。《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3)規定了必要的登記和書面記載制度。《公司法》第六十條和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4)建立了公司財務制度,加強了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監督。《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引進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聯系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