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進入“改進好”階段,全國稅務系統上下聯動、內外并促,堅持問題導向,持續完善政策措施,幫助納稅人更好適應新稅制,推進改革試點平穩運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有關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簡化便民辦稅流程,充分釋放改革紅利。公告還將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由原來的91個城市擴大至全國,納稅人無需往返辦稅大廳代開發票,實現辦稅“少跑腿”。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稅務總局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務的,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免征增值稅。此次公告進一步簡化了上述跨境應稅行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例如,提供建筑服務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不再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公告進一步明晰了部分政策的執行口徑:一是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發包方從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按照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日期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二是納稅人無論以長租或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均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三是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四是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五是納稅人代理進口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六是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時,無法收回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可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此外,為方便納稅人使用發票,公告將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擴大至全國。今年8月1日起,稅務總局在全國91個城市開展了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整體運行平穩順利。此次擴圍將惠及全國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大限度便利納稅人。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轉自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