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發布《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等三項執業規則的通知》。
通知稱,為促進稅務師行業業務轉型升級,指導稅務師事務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向納稅申報全程代理業務和為納稅人出具納稅申報咨詢意見業務轉型,積極拓展協助海關稽查業務,根據國務院修訂發布的《海關稽查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精神,中稅協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試行)》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規則(試行)》、《海關委托協助稽查業務規則(試行)》,經中稅協常務理事通訊表決通過,現予發布。
此次發布的執業規則是依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政策規定及海關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協助稽查工作的操作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執業屬性和業務流程,以及委托和受托雙方的法律責任和風險界定。規則同時提供了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申報準備咨詢合同、納稅調整報告范本和申報準備咨詢意見書,以及海關委托協助稽查業務協議書和海關稽查專項審計報告范本。
請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稅務師事務所對上述規則認真學習研究并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向中稅協(業務準則部)反映。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代理人是指注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代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人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代理人接受委托,應當以納稅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規則。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準備咨詢業務,是指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據委托協議約定對委托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針對如何保證年度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咨詢意見,并出具報告的活動。稅務師執行申報準備咨詢業務的基本要求,應符合《稅務咨詢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應當依據稅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基本準則及本規則的要求。
接受海關稽查委托業務規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海關委托,依照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稽查人的進出口業務方面的規范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的活動。海關委托稽查業務分為常規稽查業務和專項稽查業務。常規稽查業務范圍原則上應當涵蓋稽查時間范圍內所有進出口業務。稅務師的合理審查責任,以實際檢查的報關單及其涉及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為限,對未被檢查的其他內容不承擔審查責任。
(轉自會計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