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
發文日期: 2016-10-14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選擇部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賦予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昆山綜合保稅區、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河南鄭州出口加工區、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和深圳鹽田綜合保稅區開展賦予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上述試點區域內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企業,可自愿向試點區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海關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二、試點企業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適用下列稅收政策。
(一)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二)除進口自用設備外,購買的下列貨物適用保稅政策:
1.從境外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貨物。
2.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保稅貨物。
3.從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買的保稅貨物。
4.從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購買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三)銷售的下列貨物,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1.向境內區外銷售的貨物。
2.向保稅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3.向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試點企業銷售上述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收,并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
(四)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五)銷售的下列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稅務機關憑海關提供的與之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審核辦理試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1.離境出口的貨物。
2.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保稅區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除外)銷售的貨物。
3.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
(六)除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試點企業適用區外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的法律、法規。
三、區外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加工貿易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其他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不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四、稅務、海關兩部門加強稅收征管和貨物監管的信息交換。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貨物,海關向稅務部門傳輸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電子數據。
五、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海關總署
2016年10月14日
(轉自上海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