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產業和能源服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注意相關條件 目前,我國節能服務公司有4000多家,產業產值突破3000億元。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節能減排項目有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但這些優惠政策僅限效益分享型項目,還要同時滿足相關條件,企業應引起重視。
■貨物和勞務稅
政策規定
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明確,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明確,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涉稅提示
符合條件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核算要求
享受稅收優惠的項目要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稅收優惠僅限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的合同必須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
三免三減半
財稅〔2010〕110號文件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涉稅提示
符合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備案管理
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并提供以下資料:
減免稅備案申請;
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復印件;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注意事項
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應是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如果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并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企業應分別核算各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額,對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的,應合理進行分攤,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及時報告
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對在優惠期限內轉讓所享受優惠的項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受讓企業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項目受讓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優惠,優惠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企業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