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現就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三、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產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支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的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和認定工作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商中央宣傳部等部門另行明確。
五、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對文化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七、除另有規定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