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務局免稅政策10月份開始實施,月銷售額不超3萬小企業下月起免征增值稅,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根據9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精神,9月25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臺這一政策,彰顯了國務院在當前經濟形勢下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決心。
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如,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免征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印花稅;對小微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統一提高到月銷售額5千至2萬元,實際執行中,各地均從高選擇適用了2萬元的上限;比照起征點政策,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擴大至低于6萬元,后又進一步擴大至低于10萬元。
此次出臺的政策,在效果上相當于將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2萬元(年銷售額24萬元)提高到3萬元(年銷售額36萬元),并將適用范圍從現行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擴展到小微企業。從國際上看,這一免稅標準已經不低。根據OECD的報告,在OECD開征增值稅的33個成員國(只有美國沒有開征增值稅)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國沒有設置起征點,即只要發生應稅交易都要納稅;其他29個設有起征點的國家,起征點標準平均為年銷售額3.95萬美元,折合成人民幣約為24萬元,而低于24萬元標準的成員國有19個之多。
鏈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