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也能和普通外貿企業一樣,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這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的《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內容。該項政策的實施,意味著困擾我國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久的出口退稅制度“瓶頸”已被突破,此項政策將大大降低相關企業的成本,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對于促進外貿企業轉型升級也將帶來利好效應。
據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通知中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四項條件即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第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通知還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另外三項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第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通知對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其中,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適用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商務出口是外貿發展的新方式,也是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提升品牌競爭力,實現我國外貿轉型升級的有效途徑。研究此方面的財稅專家表示:“很多電子商務企業從事小額對外貿易活動,通過快遞、郵件等方式運送貨物,出口數量較多但金額較小。過去,這部分電子商務企業由于無法提供報關單等材料,無法享受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
2013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明確了對電子商務出口的六項支持政策,解決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海關、檢驗檢疫和收付匯等方面的問題,掃清了阻礙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障礙。
“此次發布的電子商務出口退稅政策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于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政策,另一方面是對于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專家表示:“此項政策的實施,正是為了適應當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趨勢,政策實施后,可以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對于促進外貿企業轉型升級也將帶來利好效應。”
商務部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約1.6萬億元,2012年達到約2萬億元。2012年我國外貿增速為6.2%,而跨境電子商務貿易規模同比增速超過25%。專家預計,2013年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模會繼續擴大,同比增速將達到30%左右。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阿里巴巴”的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阿里巴巴”平臺活躍著8萬多個國內供應商,約占全國外貿出口企業的5%,創造了1.3萬億元出口額,相當于全國中小企業外貿出口總額的20%。
鏈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