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稅務總局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調整了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并明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同時廢止。
從2012年1月上海開始試點到2014年1月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試點,營改增試點行業從7個擴大到9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隨著營改增的推進也不斷擴大。2013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發的《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將鐵路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納入了適用零稅率范圍;規定以期租、濕租方式租賃交通工具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如承租方為境外的,退稅主體由承租方調整為出租方;將外貿企業對外提供自己的研發、設計服務由免退稅辦法調整為免抵退辦法。
為配合財稅〔2013〕106號文件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作出的調整,稅務總局相應出臺11號公告對有關稅收征管辦法進行了完善。較之47號公告,11號公告大的變化:一是增加了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對其免抵退稅計稅依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適用零稅率主體等進行了明確;二是增加了從事航天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管理規定;三是規定以期租、濕租等方式租賃交通工具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出租方,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可不提供載貨、載客單;四是補充了外貿企業外購研發、自己研發或設計服務出口,辦理免退稅或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提供的資料,并增加了對于外貿企業從事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的內容及處理辦法。
11號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