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對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以專項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即可。這是稅務總局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署,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新舉措。
根據2011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十二條,“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后,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取消此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當地稅務機關可直接辦理。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每項行政審批項目均是在當時的特定背景下根據管理需要設定的,在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等方面等發揮了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一些行政審批事項設定時的背景發生了變化,與之相適應的行政審批事項自然也應該取消。今后,稅務總局將繼續對稅務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梳理,推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負面清單”制度建設,清單之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由社會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