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此次出臺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問:為什么要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
答: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促進市場繁榮的重要力量。為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包括: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給予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基礎上,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自6%和4%統一降至3%);統一并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提高至2萬元);實施了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印花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主體范圍等,有力減輕了中小企業稅負負擔,促進了中小企業發展。
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擴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企業負擔”。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仍十分復雜,為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在繼續貫徹落實好現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以充分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3.問:優惠范圍為何選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是在內外資企業“兩法合并”時確定的。這一標準借鑒了國際經驗,也與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研究,同時,還考慮了國家稅收收入和企業利益等因素。這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以這一標準為基礎,能較好的體現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支持力度的政策導向。
其次,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已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級稅務征管機關只需在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中,根據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界定即可。這樣,該項優惠政策無需制定新的認定標準,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
此外,現行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推動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考慮到目前國內外經濟環境比較復雜,小微企業面臨的困難也比較大,需要國家進一步給予政策支持。因此,將優惠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體現了國家繼續加大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的精神,也進一步降低了小微企業的稅負。
4.問:目前已經是2014年4月份,是否會對優惠政策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造成影響?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此項優惠政策出臺時雖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5.問:優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現行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臺前,國家曾連續兩次出臺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為一年,優惠期限較短。因此,現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四年,從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進一步加大小微企業扶持力度的優惠政策適當延長執行期限,從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鏈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