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國際注冊轉為國內注冊申請
根據《馬德里議定書》九條之五和《共同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將一項國際注冊轉為國內申請,是指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由于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過期、放棄、注銷或無效,原屬局向國際局申請撤銷該國際注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原國際注冊的申請人向其國際注冊曾有效的某締約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標的國內注冊申請時,該申請應以其國際注冊日或后期指定日為申請日期,并且如果該項國際注冊曾享有優先權,此申請亦應享有同樣的優先權。
二、提交國際注冊轉為國內注冊申請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原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為有效商標。
(二)原國際注冊商標依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第六條之四被注銷。
(三)該申請需在國際注冊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
(四)該申請提交的商標信息需與原國際注冊商標信息保持一致,包括商標注冊號、國際注冊日期、后期指定日期、商標圖樣、商標名稱、商標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五)該申請所列商品和/或服務不得超過原國際注冊的保護范圍。
(六)該申請所列商品和/或服務不得超過原國際注冊注銷的范圍。
(七)該申請需符合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三、如何辦理國際注冊轉為國內注冊申請
(一)申請人應通過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提交申請。
(二)應按照國內商標注冊標準繳納規費。
(三)申請材料應包括:
1. 國際注冊轉為國內注冊申請申請書;
2. 商標注冊申請書(同國內申請);
3. 代理委托書;
4. 國際注銷通知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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