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產經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勁牌方面申請注冊的“茅鋪”商標,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因與貴州茅臺方面持有的“茅”等商標構成近似,遂不予注冊。
圖片來源:中國商標網
根據這份今年8月底作出的行政判決書,?國家知識產權局曾對勁牌方面申請注冊的第36782094號“茅鋪”商標作出駁回復審決定。
但原告勁牌方面認為,訴爭商標與第14817143號“茅MOU”商標、第8951419號“茅”商標、第14758358號“茅”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且在先生效裁定已認定訴爭商標和原告的馳名商標構成近似,依法應予原告所持有。
圖片來源:中國商標網
另據判決書披露,訴爭商標申請日期為2019年3月12日,三個引證商標申請日期均處在2010年至2014年之間。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茅鋪”構成。引證商標一由漢字“茅”及字母組合“MOU”組成。引證商標二、三均由漢字“茅”構成。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在漢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應認定為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其他案件認定的相關情況,并非本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本案中,鑒于訴爭商標提出注冊申請時,各引證商標已被初步審定公告,故本案應當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審查,被訴決定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存在不當。但鑒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訴決定的這一瑕疵并不影響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這一結論的正確性。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被訴決定雖然適用法律存在不當,但決定審查結論正確。法院最終駁回原告勁牌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