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縣專利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進一步提高我縣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創優我縣營商環境,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宿州市專利資助辦法》(宿政辦秘〔2020〕1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備案服務機構和個人。
第三條 設立專利專項資助資金,促進我縣發明創造。
第二章 資助標準第四條發明專利資助標準
(一)專利申請人自己申請并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可申請1萬元資助;由代理機構代理申請的給予代理機構0.3萬元代理費資助。專利申請人獲得國(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可申請2萬元資助,最多不超過2個國家。專利權人可申請自發明專利授權后至第6年內的實繳年費資助。
(二)鼓勵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對當年發明專利申請(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單位和個人,每件資助0.1萬元;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3件、5件、1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4萬元。
第五條 專利運用和管理資助標準
(一)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產品,年銷售收入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銷售收入的10%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企事業單位當年從異地轉入、且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已授權有效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三)對新認定的省核心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四)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3萬元。
(五)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簡稱“貫標”)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對當年獲得省級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同一事項同時獲得國家、省、市獎勵的,不重復獎勵,按最高額度兌現。
(六)對參加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且通過省級以上驗收合格的企業,給予15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費用資助標準
對于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25%給予一次性資助,資助最高10萬元。
第七條 專利維權資助標準
對專利權人涉外維權訴訟費,按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資助,資助最高可達5萬元。對我縣知識產權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案件,結案后給予其1500元/件的經費資助;判定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糾紛,給予其500元/件的經費資助。
第八條 專利人才獎勵標準
(一)對在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企業知識產權專員,協助單位每授權1件發明專利,給予其500元獎勵,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對新取得專利代理人資質,并在我縣從事專利代理工作兩年以上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
(三)對我縣當年通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或通過專利工程師及以上職稱評定的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
第九條 專利服務機構獎勵標準
(一)對新增注冊并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當年授權我縣發明專利10~19件,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當年授權我縣發明專利20件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對當年代理我縣發明專利申請超50件且授權量達到或超過30%(無非正常申請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當年代理我縣發明專利申請超100件且授權量達到或超過30%(無非正常申請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對我縣確定并簽訂服務合同的專利服務機構,為我縣托管發明專利首次達到100件、200件及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專利服務機構3萬元、6萬元,托管事項權利義務以雙方協議約定。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專利資助申請的申報、受理、審查、批準;縣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審核、撥付。
第十一條 獲得專利資助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對相關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工作者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資助(獎勵)的申報時效為1年,自專利授權(判決書、獲獎文件、證書頒發等)之日起計算。逾期不再予以受理。申請專利資助(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提供準確、可靠的開戶銀行名稱和賬號,因申請人原因造成無法撥付資助(獎勵)的,過期不予補辦。
第十三條 專利資助不支持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一)侵犯他人專利權或假冒專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
(二)有非正常、不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
第十四條 對同一項目或事例,已享受我縣其他財政獎補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
第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專利資助專項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凡享受過我縣發明專利獎補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自授權或轉入之日起5年內,專利權人必須維持其專利權,不得造成流失或流出,否則將追回全部獎補資金,3年內不得享受任何資助(獎勵)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之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泗縣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泗政辦發〔2016〕44號)自本辦法實施后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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