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崗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加快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現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鎮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鎮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在全市前列,由鎮財政在2020年至2022年間,每年安排1500萬元,三年共計4500萬元的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對我鎮轄區內企業開展科技創新項目進行獎勵和資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
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公開透明,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引導帶動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充分發揮引導和激勵作用,帶動產業高級化,打造創新型經濟強鎮。
(三)加強監督
確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廣泛接受監督。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扶持企業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各類項目,包括:
(一)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二)促進科技金融融合;
(三)支持科技創新平臺;
(四)推動科技創新。
第三章 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五條 科學技術獎勵
(一)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勵。
(二)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和25萬元獎勵。
(三)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四)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和發明人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五)對獲得市專利金獎、市專利優秀獎和市外觀設計優秀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5萬元獎勵。
(六)對獲得市技術成果類市長獎和榮譽類市長獎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和25萬元獎勵。
(七)對獲得市研發投入突出貢獻獎的項目,給予25萬元獎勵。
(八)對獲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2.5萬元獎勵。
第六條 發明專利獎勵。獎勵對象為專利權人以本鎮地址申請的專利,并且專利權人是本鎮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本鎮戶籍的居民。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2萬元,獲得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每件資助0.1萬元。
(二)獲美國、日本、英國、歐盟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港澳臺除外)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5萬元;獲得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1萬元。同一技術方案最多資助2個境外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授權。
(三)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境外發明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國外)的,國際檢索報告顯示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具備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的,對企事業單位每件資助0.3萬元,對自然人每件資助0.2萬元。
鎮級專利資助金額與獲得的各級專利資助金額累加不超過實際支出成本的80%,超出部分將不予資助。
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資助不超過5件。對于被確認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等不規范行為的發明人、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給予資助。
第七條 創新型企業獎勵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首次認定的企業給予8萬元獎勵,重新認定的企業給予4萬元獎勵。
(二)知識產權貫標獎勵。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的企業,給予2.5萬元獎勵。
(三)新產品認定獎勵。企業獲得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給予國家級和省級每個1萬元和0.5萬元資助。
(四)高新技術企業晉升獎勵。對首次評定為市級百強企業、瞪羚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瞪羚企業獲認定百強企業的追加兩檔之間差額獎勵。
(五)高新技術企業晉級獎勵。對高新技術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達2億元、1億元、5000萬元、2000萬元級別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1萬元。
第八條 企業研發投入獎勵。對規模以上企業,依據國家統計部門核實的年度研發(R&D)經費投入進行獎勵:
(一)企業年度研發經費高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給予10萬元獎勵。
(二)企業年度研發經費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而低于2000萬元,給予5萬元獎勵。
(三)企業年度研發經費高于500萬元(含500萬元)而低于1000萬元,給予2.5萬元獎勵。
(四)企業年度研發經費高于100萬元(含100萬元)而低于500萬元,給予1萬元獎勵。
第四章 促進科技金融融合
第九條 科技、專利保險補貼獎勵。對獲得市財政資助的科技、專利保險補貼的企業,按市財政對其補貼的1:0.2比例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如市財政已全額補貼的,鎮不再給予補貼。
第十條 貸款貼息補貼獎勵。獲得市財政資助的專利質押貸款貼息、信用貸款貼息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市財政對其貼息的1:0.2比例配套獎勵,市、鎮兩級財政貼息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利息7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金額10萬元。
第五章 支持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一條 對被認定為國家、省和市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對獲省級、市級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和30萬元獎勵。
已享受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的,就高金額進行獎勵或追加兩檔之間的差額獎勵。
第十三條 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科技企業加速器、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科普基地認定獎勵。對新認定國家級、省級科普示范社區、科學教育特色學校和科普教育基地稱號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給予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市級科普示范社區、創客培育學校、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事業單位,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創新創業大賽獎勵。對參加市級以上(含市級)創新創業大賽的企業或創客項目,并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按市資助金額1:0.2配套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多項獎勵,按最高金額且不超過50萬元進行獎勵。
第十六條 創新科研團隊、院士工作站、“銀鈴專項”試點、研究生培養(實踐)基地經批準立項或建立后,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六章 推動科技創新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科技工作人員。每年對規模以上企業認真配合填報“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系統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經國家統計部門核實當年有研發經費投入,且研發機構數、研發機構人員、機構經費支出、機構儀器設備等指標不為零的,分別給予企業科技管理人員和填報人員0.2萬元獎勵。
申請獎勵企業需先行以轉賬方式獎勵企業科技管理人員和填報人員,獎勵金額要求每人0.2萬元或以上并注明用途,人員獎勵到賬后企業再向鎮工業信息科技局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科技計劃項目資助。對企業開展科技計劃項目包括一般科技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核心技術攻關項目、產學研項目等取得市立項的,按市資助經費1:0.1配套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省立項并獲得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按市配套資助經費1:0.1配套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對于被強制終止結題的項目,將追繳項目已撥付經費。
第十九條 創新驅動科技活動資助。對企業、服務機構承擔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大賽(賽區)、科技論壇、創新沙龍、項目路演、人才培訓、高峰論壇以及投融資等各類科技活動,按市資助金額給予1:0.2配套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年度最高獎勵10萬元。
第二十條 企業生產、科研、產品等重大項目,或榮譽稱號獲得國家、省、市各級政府單位認定并獲得財政獎勵,但本政策沒有列明的,可提交鎮班子會討論,審批通過按1:0.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國家級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省級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市級項目最高獎勵20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年度最高獎勵150萬元。
第七章 專項資金申請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
(一)依法在我鎮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單位法人,實行獨立核算;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且依法納稅;
(三)符合我鎮產業發展導向;
(四)申報項目涉及多級獎勵的,應在市級以上(含市級)獎勵資金實際到賬后再申報鎮級獎勵。認定類項目在市級以上(含市級)認定文件公示后即可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申報前三年內(自申報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結束日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以資助:
(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財經、稅務、市場監管、環保、節能、勞動、社保、安全生產、住房公積金等方面(不含海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相關部門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沒產品的。其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單次處罰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沒產品價值金額合計10萬元及以上的。
(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累計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不含單次1000元及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不含海關行政處罰);
(三)屬于規模以上企業,應如實填報上年度研發投入而未如實填報,或填報后經市統計部門審核上年度研發投入為零的;
(四)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已享受鎮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獎勵的、因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正在接受調查等其他不應給予獎勵的情形;
(五)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二十三條申報項目須如實按照申報指南提交材料,具體申報程序由鎮工業信息科技局制定年度申報指南。
第八章 申請專項資金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申報專項資金,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申報專項資金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即將其列入不良名單并予通報,三年內不得申請獎勵,已經獲得的獎勵應全額退還,該企業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退還獎勵的責任;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建立資格核準機制,嚴格申報人資格。申報專項資金須由申報主體工作人員報送申報資料,須出示身份證、工作證,不接受中介公司申辦。
(三)同一申報主體或同一項目獲各級獎勵、資助進檔升級的,只追加兩檔之間的差額獎勵,不作重復獎勵。
(四)申報項目獲得的鎮級獎勵資助資金不高于該項目獲得市級或以上的獎勵資助資金。
(五)企業獲得專項資金獎勵須用于改善企業科研基礎條件,優化科技創新環境,支持基層科技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等科技創新發展項目。
第九章 審核和批準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審核采取核準制,是指申報項目已獲得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和獎勵,由鎮工業信息科技局按照本辦法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的審核制度。
第十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自覺接受鎮財政分局、審計辦、紀委監察室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獎勵、追繳項目獎勵資金和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單家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得資金獎勵資助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當年獲得的獎勵資金不超過其年度財政貢獻鎮級留成。
第二十九條 倍增企業通過本辦法成功申領項目資金后,可以根據《鳳崗鎮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另行申請倍增企業上浮獎勵。
第三十條 當年申請項目獎勵總額超出當年1500萬元限額,按申請先后,超出的申請項目將延至下一年度申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最后一年如申請項目獎勵總額超出當年1500萬元限額,由鎮黨政人大領導班子聯席會議決定專項資金分配比例及形式。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適用于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實施并且獲得各級認定或獎勵的項目(其中包括在2020年1月1日前獲得各級認定,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獲得各級獎勵的項目)。
原《鳳崗鎮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鳳府〔2018〕47號)和《鳳崗鎮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鳳府辦〔2018〕42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廢止。本辦法實施期間對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將根據上級政策變化和實際情況作出調整。本辦法由鎮工業信息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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