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5日
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是指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市本級用于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的有關資金,遵照科學安排、依法依規、突出重點、權責明確、規范管理、績效優先、公平公開的原則管理。
第三條 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我市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支撐產業經濟創新發展,提升知識產權產出質量,提高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拓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以及其他與建設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密切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實施項目資助、補貼獎勵、設立政府引導基金等。重點支持建設知識產權運營及創新平臺、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骨干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培育工程、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工程、重點新興產業專利導航工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項目、知識產權強企培育工程、知識產權金融普惠及創新工程、知識產權海外布局工程、高端智庫報告發布專項工程、“直播經濟”知識產權運營基地、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程等。
第二章 建設知識產權運營及創新平臺
第五條 建設 “1中心+N特色主題(包括2核+2特色主題)” 知識產權運營及創新平臺,其中“1中心”指設立中國(東莞)知識產權國際運營中心,力爭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中國(東莞)知識產權國際運營中心”的正式批復。“N特色主題”平臺指在各鎮街(園區)設立N個新興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突出打造2個核心平臺)和特色主題知識產權創新平臺(傳統產業升級的特色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和建設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協同創新平臺)。
第六條 中國(東莞)知識產權國際運營中心由所在鎮街(園區)政府按照1:0.5落實配套資金支持。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升級的特色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由所在鎮街(園區)政府按照1:1落實配套資金支持,要撬動社會資金參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中國(東莞)知識產權國際運營中心項目,支持行業骨干龍頭企業、高校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獨立或聯合組建在我市設立中國(東莞)知識產權國際運營中心,給予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資助。中心建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國際知識產權數據中心。匯集全球特別是美國、歐洲、日本、韓國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數據,實現智能檢索、分析、可視化功能等;為我市企業科技創新、運營優化、海外市場知識產權戰略制定提供強有力的國際化知識產權平臺支撐。
(二)引進國際化知識產權共享服務機構入駐中心。增強東莞作為粵港澳大灣區軸線城市的全球知識產權資源的配置能力和服務功能。與我市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合作,積極引進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專利轉讓許可、專利儲備布局、專利價值評估、高價值專利培育、知識產權評議、專利預警、專利產業化、知識產權培訓等知識產權運營咨詢服務和相關服務機構進駐中心,開展線上線下的國際化知識產權服務,推動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區建設。針對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提供專利保險、專利作價入股、專利投融資、知識產權基金等知識產權金融創新服務,創新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
(三)強調知識產權與科研成果轉化。為我市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散裂中子源和松山湖材料實驗室等提供技術支撐服務,做好知識產權運用和轉化。
(四)搭建先進制造業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平臺。按照《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立足于我市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先進制造業中心的發展戰略,著重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構建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平臺,以國際知識產權大數據檢索、知識產權交易、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國際知識產權人才培育、知識產權許可共享等服務功能,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發展,提供知識產權和公共技術的支撐,并促進傳統產業提質增效,增強我市制造業的核心競爭力。
(五)推動國際知識產權合作交流。通過深化國際合作等,持續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化優質資源集聚,建立連接全球高校、研究機構、企業、技術轉移轉化機構、金融機構等相關機構的合作機制;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聯系溝通,在拓展國際合作開發模式、深化學習培訓交流合作、促進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等方面深度合作,共同打造灣區知識產權發展新高地,促進全球先進技術和創新項目入戶東莞。
(六)成立區域品牌國際研究中心,助推知識產權賦能傳統產業升級、品質東莞建設。創新打造家具、模具等一系列區域品牌形象,鼓勵食品飲料、服裝鞋帽等重點行業打造先進品牌。引導共享區域品牌的企業實施知識產權貫標、高質量專利創造和全球布局以及申辦馬德里商標、導入標準化戰略、國際認證等,支持區域品牌和東莞制造走向國際,積極導入全球創新資源,如人工智能、新材料、工業設計、軟件開發等先進知識產權技術嫁接傳統制造企業,持續助力區域品牌的創新升級。
(七)積極探索知識產權治理體系現代化。在東莞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背景下,結合東莞制造業以外向型主導的特點,借助知識產權國際運營中心項目建設的契機,積極創新知識產權治理體系,為政府對知識產權治理體制重構和治理能力提升探路
1.依托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開發粵港澳國際知識產權數據信息共享平臺,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
2.在以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興起,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網絡環境,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服務國際化以及應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機遇和挑戰;
3.厘清政府部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職責,引入市場治理,整合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資源,優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
4.創新社會治理,發揮社會組織、商協會、企業的作用,形成協調高效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八)創新出口產品轉內銷模式,支持外貿企業與品牌商協商出口轉內銷產品涉及的知識產權授權或自主創立品牌,對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加強外貿企業知識產權運用的優先考慮。
(九)統籌資源配置,支持我市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實施“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支撐體系、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應對體系、重大知識產權事件預警和應對制度的研究和建設。建設知識產權仲裁調解機構和開展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熱點問題的研究。
第八條 建設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平臺,每個平臺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助。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一)經政府機構批準設立或立項支持,有明確可行的建設方案,平臺已在建設中或已建成投入運營;
(二)已引進或有意向引進各類優質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其中不少于2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
(三)面向全市、全國或更廣范圍的企業、機構等提供綜合性、專業化的知識產權服務;
(四)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的建設,應密切圍繞我市特定重點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技術創新而開展;
(五)參與建設各平臺的單位應具備較強的專業服務能力,有一定的知識產權運營基礎,有科學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內容和流程,完善的運營參與各方收益分配機制,以及明確各自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等;
(六)支持外貿企業與品牌商協商出口轉內銷產品涉及的知識產權授權或自主創立品牌,對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加強外貿企業知識產權運用;
(七)結合所屬鎮街(園區)的產業特點對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和保護體系建設的研究,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信息庫。
第九條 支持建設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協同創新平臺,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助,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一)資助對象為與我市簽訂了合作協議的國內高校、科研院所;
(二)資助對象提出了明確建設方案,平臺建設和運營應緊密圍繞東莞市建設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的需求和實際,以助推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和轉化為自身發展目標和經營宗旨;
(三)資助對象應依托于平臺,積極向東莞市引進優質知識產權資源和一流智庫人才力量,向東莞市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各類相關行業機構等提供公益性服務,利用大數據統籌運用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產出的專利技術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合作培育高價值專利、舉辦各類培訓班及高端論壇、提供知識產權咨詢服務等;
(四)開展構建東莞市知識產權大保護體系的問題研究,需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有一定的推動、借鑒和指導作用,開展區域、高校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與機制研究,成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家庫。
第三章 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
第十條 高價值專利助推制造業轉型升級工程,將在三年內培育25個高價值專利組合,其中發明專利數量不低于60件,PCT數量不低于20件。每個專利組合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一)項目申報單位是在我市注冊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須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共同申報本項目。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設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綜合實驗基地、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知識產區服務業集聚區內的機構;
(二)項目申報主體應具有良好的專利工作基礎,牽頭單位應具備一定規模的研發中心或機構,具有較強研發實力和穩定研發經費投入,擁有較多的相關行業、產業專利;
(三)優先資助已經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社會團體、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了長效合作關系,形成了協同創新組織體系的申報主體;
(四)優先資助具有培育高價值專利組合經驗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五)項目技術領域應屬于我市重點發展的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以及軍民融合產業相關技術領域,技術的戰略性、前瞻性、創新性較強;
(六)企業需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標準認證;
(七)企業申報的,要求近3年知識產權經費占研發經費的比重5%以上或累計達到300萬以上。
第四章 骨干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培育工程
第十一條 骨干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培育工程,培育一批運營能力強、服務水平高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采取一次性獎勵的方式進行資助,每個符合條件的優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可獲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一)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且設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綜合實驗基地、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內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
(二)主營業務為專利轉讓許可、專利布局分析、專利價值分析、專利導航分析、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專利聯盟運作等業務;
(三)與不少于3家高校或科研機構、2家大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達成知識產權運營的戰略合作;建設有可運營的專利數據庫,可運營專利不少于10000件,其中發明不少于5000件;有不少于10名知識產權運營人才,包括技術經理人、專利代理師、專利檢索分析師等;
(四)成功撮合專利交易不少于100單、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不少于30單,促成的交易總額不少于1000萬元;
(五)優先支持近三年已成功舉辦至少三次知識產權人才或知識產權金融對接會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
(六)支持外貿企業與品牌商協商出口轉內銷產品涉及的知識產權授權或自主創立品牌,對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加強外貿企業知識產權運用。
第五章 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工程
第十二條 支持新組建和完善知識產權產業聯盟,鼓勵已成立的知識產權聯盟做大做強,依托聯盟所在產業或技術領域相關前沿問題進行攻關突破。
(一)在我市重點發展的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與行業組建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備案成功后,給予牽頭組織單位不超過20萬元資助。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1.新組建的知識產權產業聯盟經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成功備案;
2.新組建的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其牽頭單位為行業骨干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行業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聯盟成員不少于5家,至少包括一家骨干企業、一家行業組織和一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對已組建的知識產權產業聯盟,獎勵最高不超過60萬元。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1.已在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成功備案,聯盟建設、運行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指南》要求開展工作主要開展產學研合作、構筑和運營產業專利池、推進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共同防御知識產權風險、開展產業專利導航、企業微導航、發展知識產權產業孵化體系等工作;
2.聯盟組織管理規范,建立有資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機制,定期開展業務培訓與人才培養,每年更新發布專利導航報告;專利池擁有不少于100件專利,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30件、PCT專利申請不低于5件(傳統產業聯盟除外),或形成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并形成至少1件標準必要專利;
3.通過轉讓、交叉許可、訴訟、拍賣等方式獲得收益,實現多形式運營。
第六章 重點新興產業專利導航工程
第十三條 重點新興產業專利導航工程,將在三年內資助一批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和企業運營類專利微導航項目。
第十四條 每個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一)申報主體是在我市注冊成立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申報主體可與具有專利導航能力和豐富經驗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合作申報;
(二)牽頭申報單位具有從事專利導航、產業規劃的專業人才和團隊,行業技術專家不少于2人,知識產權及法律專家不少于2人;
(三)具有專利導航項目的研究分析基礎和繼續研究分析的能力,開展過相關產業的發展規劃研究、行業技術發展態勢研究;
(四)與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高校院所、金融機構、重點企業、行業聯盟或知識產權機構等開展戰略合作,為產業相關單位發展提供支撐。
第十五條 每個企業運營類專利微導航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20萬元,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一)申報主體是在我市注冊成立的國家/省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或東莞市專利優勢企業,同時須聯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產業聯盟、科研院所等共同申報;
(二)申報企業應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和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合作單位應具有從事專利導航、產業規劃的專業人才和團隊,具有較高的專利分析能力和研究水平;
(三)企業運營類專利微導航項目是基于申報企業在研發創新、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實際需求而實施,項目成果將有效為企業發展提供指引,為企業研發創新、專利布局、專利運營、專利預警等活動提供策略參考。
第七章 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 支持我市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托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微企業數量達到60家,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每增加60家資助額度增加不超過10萬元,每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年資助額度不超過100萬元,被托管的中小微企業中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的企業數量不少于30%。 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一)資助對象是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且設立于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綜合實驗基地、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知識產區服務業集聚區內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申報單位應提供與我市中小微企業簽訂2年以上(含2年)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合同,至少擁有1名以上專職人員負責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業務;
(三)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基礎代理、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規劃、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知識產權培訓等;
(四)被托管的中小微企業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且擁有至少1件以上專利;
(五)托管期內專利代理機構每年需為被托管中小微企業提供至少一次知識產權培訓。
第八章 知識產權強企培育工程
第十七條 對符合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資助條件的企業、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和高校院所,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具體資助條件如下: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并獲得《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在本市獲得《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0-2016)或《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1-2016)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高校院所;
(二)申報該項目時,貫標企業、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和高校院所擁有有效專利5件以上(含5件)或有效發明專利1件以上(含1件)。
第九章 知識產權金融普惠及創新工程
第十八條 開展知識產權金融資助項目:
(一)對開展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貸款利息不超過70%給予貼息。其中,東莞市財政貼息比例不超過50%(納入科技金融產業三融合信貸支持范圍,具體標準參照三融合統一標準執行),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貼息比例不超過20%,同一企業每年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購買專利、商標保險的企業或代理機構,按其購買專利、商標保險實際支出保費的總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市專利促進專項資金支出),對外貿企業和出口產品轉內銷的企業購買知識產權保險按其實際支出保費的總額疊加給予不超過20%的補貼(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支出)。同一單位每年專利、商標保險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申請知識產權保險補貼、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項目的企業須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開展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的企業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商標、專利權質押登記。
第十九條 支持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發揮財政資金放大、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投入運營基金,促進知識產權與創新資源、金融資本,產業發展有效融合。
第二十條 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項目,對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行主體,按照實際發行金額的1%進行一次性資助,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本市企事業單位,按照實際融資金額2%給予貼息,每家企業累計最高貼息50萬元。對經過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而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的擔保費的5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擔保費補貼不超過3年,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對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評估機構按照實際發行金額的0.5%進行一次性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
第十章 其他工程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海外布局工程,將積極推進與海外國家、港澳臺等地區的知識產權交流合作,舉辦知識產權運營高端論壇及相關研討會,開展知識產權海外布局及風險防范指導培訓等活動,舉辦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等。
第二十二條 高端智庫報告發布專項工程,每年委托國內外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權威組織,針對我市各類創新主體知識產權運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發布東莞知識產權運營白皮書、相關專業排行榜等,以擴大我市在國內及國際的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 支持建設“直播經濟”知識產權運營基地,助力優勢企業打造全球知名品牌,開展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與產品等多種“直播帶貨”協同運用項目。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項目,建設知識產權實踐教育基地,開展軟課題、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及競賽、地理標志運用促進等相關知識產權活動或項目。
第二十五條 “其他工程”每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及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六條 中國(東莞)知識產權國際運營中心和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立項資助,由申報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提出具體建設方案、可行性報告等,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骨干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培育工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項目、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強企培育工程、知識產權金融普惠及創新工程,采取后補助方式資助,由資助對象申報項目后,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審查、社會公示,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下達項目資助通知并撥付資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 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協同創新平臺項目、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項目、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重點新興產業專利導航工程,采取組織申報、專家評審的方式立項資助。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下達立項通知并撥付資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其他工程項目的申報和審批流程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或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的方式確定立項項目和資助金額。
(一)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申請和審批流程,按照東莞市市政府和東莞市財政局相關規定執行。
(二)采用項目申報專家評審方式的申請和審批流程,參照上述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評審工作可按照《“科技東莞”工程資助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規定由市科協組織實施,根據實際需要,可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組織行業專家進行專業評審。
第十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東莞市財政局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的預算管理、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下達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三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申請、預算申報、編制分配使用計劃、辦理撥付,組織項目申報、資料審查、組織項目驗收,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使用額度和具體項目計劃復式審批制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研究提出年度任務,在申報下年度預算時,將預算目錄清單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三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可根據每年預算規模和申報數量,在規定的資助限額內,以合理的方式確定項目的最終資助金額,以保證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預算內專項資金按申請順序用完即止;如因預算不足未能在當年度獲得資助的項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可在下一年度預算資金中安排資助;
(二)根據預算規模和項目申報數量情況,在不超過資助對象可享受的最高資助標準內,適當下調資助比例和金額。
第三十五條 資助項目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項目,追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
(一)未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同意擅自更改項目實施內容或進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說明的;
(二)項目實施質量低下,且未能在項目實施期內采取措施補救的;
(三)項目實施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且未能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的。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市場發生變化,項目實施已無意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而需要撤銷的,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調查核實后,剩余項目資助資金退回市財政。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到期后3個月內,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驗收。
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不斷完善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制度,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指導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糾正。
第三十八條 受資助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項目申報單位、實施單位應遵循誠信守法的原則。如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東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虛報、截留、挪用、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的,要追回財政資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的安排和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和中期績效評估。受資助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東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國家批復的東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重點城市建設期屆滿及具體項目實施完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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