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是市場主體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采取的措施。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需要注意什么?針對這個問題,筆者梳理了幾種可能的情況。
一是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后,申請人應及時查明駁回原因,積極采取對策。從目前我國商標注冊申請的平均審查周期來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約四個半月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審查,符合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公告;不符合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將通過發送《商標駁回通知書》予以告知。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后,申請人首先需要了解駁回理由,如果涉及到我國商標法中的絕對理由條款,就要查看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涉及到我國《商標法》的相對原因條款,需要查看被引用商標和申請商標的具體情況;如果涉及到我國《商標法》的其他規定,則需要核查是否存在類似情況,通過具體的核查結果和認知來選擇應對策略。
二是商標申請人同意駁回理由或者不再爭取的,即商標申請人同意《商標駁回通知書》中的駁回理由或者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爭取注冊商標的,申請人不需要對《商標駁回通知書》進行處理。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屆滿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予注冊的決定或者復審商標的決定生效。申請注冊的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被駁回,且申請人未對駁回部分提起駁回復審程序的,初步審查公告中的部分事項將繼續按原程序進入初步審查公告程序。
第三,申請人對商標駁回通知書中的駁回理由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在商標駁回通知書中具體駁回理由的基礎上寫出具體的復審理由,并結合具體案件妥善提交證據材料。駁回理由為申請商標已經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且預先通過初步審查并公告的商標構成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近似商標的,申請人可以對該商品或者服務是否近似、商標標識是否近似進行審查;駁回理由是申請商標直接表明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和用途的,需要具體地將申請商標與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和用途逐一進行比較,以表明并非如此。商標駁回復審除了對駁回原因的基本分析外,還涉及對申請商標信息的全面核實、特殊情況的追溯以及為提高復審通過率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等。作為決定商標能否注冊的專業工作,建議委托專業律師完成。
第四,如果提交的駁回復審申請未獲支持,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駁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申請人。商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和適用上述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申請人自行申請復審的,在收到復審決定時收到;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復審的,該代理機構視為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應以中國郵政掛號信的方式發出。信封正面郵戳為正式郵寄時間,信封背面郵戳為“收到日期”,并非指申請人或代理機構的“實際取得”時間。例如,駁回復審決定的郵寄信封背面郵戳為2020年3月23日的,申請人最遲可于2020年4月22日對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