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商標:
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是該組織成員的標志。
2.證明商標:
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比如我們熟悉的綠色食品商標,就是證明商標。
3.兩者的區別。
(1)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是多個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二)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質量;
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
(3)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具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或者監督的能力。
(4)證明商標具有開放性的特點,只要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質量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只要是集體成員就可以使用,但組織外的成員不能使用。
(5)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上使用該商標;
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
(6)集體商標注冊后不得轉讓;
證明該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和檢驗監督能力的組織;
(7)集體商標申請人的注冊目的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色,便于統一廣告宣傳,便于建立集團整體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有能力測試和監督產品或服務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