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海淀法院對鳳凰衛視、Phoenix.com起訴假冒鳳凰傳媒——“鳳凰通訊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鳳凰通訊社”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賠償500萬元。
本案中,“鳳凰通訊社”打著鳳凰集團的媒體旗號招兵買馬,在其商標和商號中使用“鳳凰”字樣,并使用與鳳凰近似的標識。
據《中國知識產權》雜志分析,此案為國內首例媒體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被告“鳳凰通訊社”在商標、商號、虛假宣傳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向名牌靠攏”的惡意。即明知原告鳳凰衛視、Phoenix.com在媒體領域知名度較高,仍利用各種形式或途徑進行惡意模仿,誤導相關公眾,謀取非法利益。被告的故意侵權行為明顯,侵權范圍廣(國內外均可),侵權持續時間長,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商譽和經濟損失。
嚴厲打擊和懲罰這種惡意侵權行為,也表明了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市場秩序公平、公正、健康發展的決心。
判決部分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