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冊商標中,許多不同的注冊人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這些商標可以同時注冊成功。這是因為這些商標雖然相同或者非常相似,但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近似商標。
那么近似商標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呢?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認定相同商標或者近似商標的商標”和“申請注冊的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這兩種說法實際上是對“商標意義上的近似商標”的解釋,即“兩個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因此,在確定一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時,需要考慮兩個因素。
1)兩個商標指定的商品是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
2)兩個商標的標識為相同標識或近似標識。
如何確定兩個商標指定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者等方面的不同,將經常參與人們日常生活的商品或服務分為45類,并將這45類商品和服務歸入同一類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商標,必須從商品分類表中選擇商品,這樣就可以在商品分類表中找到常用商標使用的商品。差異表明確規定了這些商品屬于同一商品還是類似商品。因此,通常用這個表來判斷這些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如何判斷這兩個商標的logos是否相似?
商標是否近似,主要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來判斷。在商標審查標準中,判斷兩個商標近似性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基于相關公眾的普遍關注,
2。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較,在對象隔離的情況下,將商標的主要部分單獨進行比較;
3.兩個商標共存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一般來說,以上三點可以用來判斷兩個商標是否近似。
因此,如果指定的商品是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且兩個商標屬于近似商標,則兩個商標構成商標意義上的近似商標,否則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近似商標。對判斷類似商標的標準有一定的判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