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經營不滿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客運服務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四.經營期少于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季度中期設立或注銷,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當期銷售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征管試點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六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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