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沖紅,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變為紅色。當季度銷售金額不超過30萬元時,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退還嗎?
答:根據現行政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當期已繳納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重復收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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