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稅務總局黨委“優惠政策落實要給力、‘非接觸式’辦稅要添力、數據服務大局要盡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非接觸式”申報、“非接觸式”審核、“非接觸式”調查評估等征管服務措施,切實便利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確保疫情防控和助力穩外貿工作協同有序推進。為深入學習貫徹Xi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黨委“四力”要求,“大力落實優惠政策,‘非接觸式’稅收要加強,數據服務大局要做好, 而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強”,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工作的通知》,提出“非接觸式”申報、“非接觸式”審核、“非接觸式”調查評估等征管服務措施,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確保疫情防控協調有序推進,助力穩外貿。
——非接觸式報告。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通知》指出,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可“寬容”辦理。即疫情期間,納稅人可以通過提交電子數據申請退(免)稅,疫情結束后再上報紙質材料。在已經實現紙質材料可視化申報的地區,納稅人也可以選擇隨申報一并提交可視化材料,事后不補交紙質材料。
——非接觸審計。為確保疫情期間出口退稅及時辦理,《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非接觸式”審核的工作要求:即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只審核電子數據。審核沒有問題的,可以辦理相關退稅事宜。如在審核中發現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可要求納稅人通過微信、郵件等“非接觸”渠道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待疑點消除后即可辦理。
——非接觸式調查評價。《通知》明確,對于確需調查評估的退稅業務,稅務機關應采用案頭分析、電話訪談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評估,避免現場核查、面對面訪談等“接觸式”評估。經“非接觸式”評估后,需及時為納稅人申請退(免)稅。
——“非接觸式”反饋。為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退(免)稅辦理情況,《通知》要求稅務機關在完成退(免)稅后,應及時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需出具紙質證明,可聯系稅務機關郵寄送達。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認為,當前形勢下,稅務部門出臺了一系列出口退(免)稅幫扶措施,從方便出口企業申報、加快出口退稅審批等方面不斷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能夠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助力抗擊疫情和經濟社會發展。
全面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工作的通知
稅函〔202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地方專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2020〕1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有關規定,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申請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發證和退(免)稅申報。已實現紙質材料可視化申報的地區,納稅人辦理上述涉稅事項時應提交的紙質材料可按現行方式提交;在尚未實現紙質數據可視化申報的地區,暫不要求納稅人報送,待疫情防控結束后進行補報。對于納稅人申報中遇到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靈活運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非接觸”渠道進行輔導解答。
二、關于開展“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審核
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后,只審核電子數據。如經核實電子數據無誤,對騙稅行為無疑問,可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審計后發現存在稅務欺詐等疑點。,可能會要求納稅人通過微信、郵件等“非接觸”渠道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待疑點消除后再進行處理。如果納稅人無法通過“非接觸”渠道提供影像資料,或者稅務機關無法通過影像資料消除疑慮,則暫不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待疫情結束后按現行規定進行核實處理。
三.關于開展“非接觸式”調查評估
(1)對于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如需按現行規定進行調查評價,應采用案頭分析、電話訪談、函詢等“非接觸”方式進行調查評價,避免采用面對面訪談、實地核查等“接觸”方式。調查中發現存在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疑點,經“非接觸式”調查評估能夠消除疑點的,按規定辦理退(免)稅;經“非接觸式”調查評估后,如無疑問可排除,暫不申請退(免)稅。
(二)對于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只能現場核查后才能辦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寬容辦理”的原則,對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對于納稅人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退(免)稅金額未超過限額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后,可先行審核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退(免)稅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不申請退(免)稅。
稅務機關審核辦理退(免)稅時,對于系統提示的實地核查疑點,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報告》相關疑點時,核查結論中選擇“核查通過”,核查結論說明中標注“疫情”字樣。委托退稅生產企業的現場核查,按比對辦理。
出口退(免)稅首次申報的具體范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綜合外貿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托退稅但未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方式后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退(免)稅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申報自營出口業務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100萬元;生產企業200萬元;委托退稅的生產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方式的,應當根據變更后的企業類型按照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并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服務稅司)備案。
2.其他出口退(免)稅按現行規定只能通過實地核查辦理的,除四類管理類出口企業和經審核不能排除的涉嫌騙稅企業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按第1點規定執行。
3.對經審核不能排除涉嫌騙稅的四類經營和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出口企業,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后,可暫停現場核查,暫停相應退(免)稅。
四.疫情防控期間的回復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防控前已核實的協查函,應按要求及時回復。對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協查函,經同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后,可因回復暫停下一戶的核查工作。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時回復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延期回復說明》。
2020年2月3日至疫情防控結束,各地稅務機關因疫情原因發生的逾期退(免)稅或逾期答復的,不視為逾期業務。
動詞 (verb的縮寫)對“非接觸”結果的反饋
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應通過網上反饋及時將出口退(免)稅涉稅事項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確需出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以郵寄給納稅人。
六、關于疫情防控結束后的崗位評審工作。
稅務機關應告知納稅人在疫情后第二個增值稅申報期結束前補齊按現行規定應提交的紙質申報表和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對納稅人補充報告紙質申報表和資料進行復核。發現納稅人未按要求補充報告,或者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納稅人限期改正;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改正后的信息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要求處理:
1.已完成備案、備案變更的,按要求撤銷備案、備案變更;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繳退(免)稅。尚未完成備案的,備案方式發生變化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2.已頒發證書的,按規定作廢證書;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繳退(免)稅。未出具相關證明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3.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繳退(免)稅。未辦理退(免)稅,涉嫌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按現行規定處理。
七、關于疫情防控完成后的核查評估程序。
對于因疫情原因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疫情防控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面對面訪談等調查評估工作,并根據核查評估情況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經實地核查后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辦理,但經實地核查后未按規定辦理退(免)稅的,應追繳已退(免)稅。
對于因疫情尚未核實的協查函,疫情防控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及時有序開展實地核查工作,并根據核查結果及時回復。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