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稅務機關對企業注銷能否立案,檢查后能否責令其補稅、罰款等問題。對于這類問題,很多文章都做了切實可行的分析,但是從法理上來說,它能不能交稅,能不能罰款,為什么能不能,還需要進一步分析。
從公法的角度看債權。公法債權是相對于私法債權而言的一個概念。一般來說,是指一方依靠國家公權力,依此要求另一方做或不做某件事,國家權力保障實施的法律關系。比如稅收債權,邊肖認為是典型的公法債權,它依托國家公權力,要求納稅人納稅。其中,納稅人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債務人,稅務機關是債權人。
一般來說,公法債權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依法設定的債權,如稅收和行政收費等。這種債權經常發生,是法律直接設定的。只要符合條件,債權自然成立;第二類是根據權力設定的,比如行政罰款。這種債權是有偶然性的,必須有一定的形式。如果作出了明確的處罰決定,債權就可以成立。
稅收債權在納稅義務產生時即成立,而罰款債權要在向相對人作出罰款決定后成立。那么企業注銷后,稅收債權與罰款債權是否成立呢?
對于稅收這種稅收債權來說,企業注銷并不影響稅收債權的存在。因為在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納稅義務時,稅收債權已經存在。如企業A 2016年少繳稅100萬元,2017年注銷。此時,對于納稅申報,2016年已經有100萬元的納稅申報。后續企業被注銷后,稅務機關的追究只是以公權力保障稅收債權實現的強制手段。
罰款方面,由于2016-2017年企業注銷,沒有對企業進行正式罰款,出具了相應的處罰決定書。也就是說,罰款債權是在企業注銷后才產生的。
那么企業注銷后,罰款債權能不能再產生呢?
邊肖認為,公法債權和私法債權都屬于債權范疇。有債權就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但是,當企業被注銷,沒有相對人時,罰金債權中缺少債務人,罰金債權本身不能產生。因此,企業注銷后,既然不能產生罰款債權,自然不存在對被注銷企業進行罰款的情況。
就相關法律規定而言,其本質也是指公法債權的法律精神,即對于稅收債權而言,是生成的,是可以追索的。對于罰款(針對公司),企業注銷后,因為公法債權缺少債務人,不再有罰款。
那么企業注銷后,如何追征稅款?
注銷過程中的企業一般分為企業法人、個人獨資和合伙兩類。
對于公司和其他法人來說,因為他們僅以其財產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以其財產對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注銷后,稅務債權由公司負責,因為它們是公司存在期間的債務。
如果公司存續期間產生的稅債在公司注銷后仍未清償,本質上,稅債就是按公司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但如果不繳稅,根據《公司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公司股東以返還財產抵繳稅款。當然,這里的稅務機關不能要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只能以返還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比如公司注銷后,應繳納100萬元稅款,而公司股東A、B總共只補繳了50萬元。此時稅務機關只能要求兩個股東繳納50萬元,無權要求兩個股東承擔超出部分。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這里的無限責任也指企業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的無限責任。因為罰款債權不是在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不需要承擔罰款責任。對于稅債,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無限責任的情況下,不限于此時已返還的財產。比如合伙企業注銷后,應納稅100萬,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A和B總共只退了50萬。此時,稅務機關不僅要求兩個合伙人繳納50萬元,還有權要求兩個合伙人繳納超出部分。
一般情況下,企業注銷后,行政機關可以不再對企業進行罰款,但這不是絕對的。比如企業注銷時,有些企業是注銷資格的,也就是說,雖然企業已經在工商部門注銷了,但實際上并不符合注銷的法定程序。
對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工商部門對企業作出的撤銷行政行為違法的(如企業提供虛假撤銷材料),可以撤銷工商部門對企業作出的撤銷行政行為。注銷后,企業在法律上恢復為未注冊狀態。此時,由于企業仍處于合法狀態,可以通過罰款等處罰手段,形成公法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