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多證合一”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41號)要求,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深入有序推進改革,推進企業簡易注銷,優化服務環境,2018年1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010-3333現就《關于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知》的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工商和稅務部門將加強協同 優化簡易注銷登記服務
1.工商部門會在企業注冊時通過線上線下各種方式向企業發出涉稅事項通知書,提醒企業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項。
2.工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設置提示服務,提醒企業在發布簡易注銷公告前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結清應納稅款、繳清發票等納稅手續,提高簡易注銷通過率。
3.在企業信息填報界面設置簡易注銷承諾下載模塊及詳細說明,方便企業下載填寫。同時,對于承諾書及格式不規范的企業(如未按《通知》規定的樣式上傳承諾書),工商部門可在企業補正后受理其簡易注銷申請。
4.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后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簡易注銷公告。已撤銷匯總注銷公告或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決定不予撤銷匯總注銷的企業,可正常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稅事項。企業再次申請注銷時,只能通過普通注銷登記程序退出市場。
提醒:
公告期內,企業不得持營業執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發票領取等相關涉稅事宜,未完成義務的除外。此外,公開承諾函中所有投資人簽名(蓋章)不全、有錯誤或提交的承諾函與公開承諾函不一致的,工商部門將不受理簡易注銷申請。
常見問題
1.企業在發布簡易注銷公告后,發現仍存在未結清稅款的,應當如何補救?
《通知》規定,對未辦理涉稅事項的納稅人、已辦理涉稅事項但未收到發票的納稅人、欠繳稅款及其他未結清事項的納稅人、公告期屆滿前已辦理繳納發票、結清稅款等納稅手續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同意其簡易注銷。根據制度設計,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公告后發現有欠稅等事項的,只要在公告期屆滿前在稅務機關完成繳清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稅務清繳手續,稅務機關不會提出異議。如果企業沒有其他異議,可以通過簡易注銷程序退市。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公告期滿后仍有未完成涉稅事項的企業,稅務部門將在公告期滿次日向工商部門提出異議。鑒于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和將受理的數據導入業務系統有一定的周期,如果在公告期限屆滿后三日內提出簡易注銷申請,工商部門需要核查相關部門是否提出異議后再進行處理;公告期滿三日后提出簡易注銷申請,經審查無異議的,工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簡易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