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發展日益蓬勃,國家早已將知識產權發展納入戰略發展規劃,在企業層面的應用也逐漸形成共識。這自然包括公眾商標意識的增強。認知度增強的背后,自然有更多對商標的新需求。比如撤銷三年不使用攻擊競爭對手,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商標。比如宣布其無效,就可以構建更完善的保護網。這些方法經濟有效,逐漸開始被企業廣泛采用。那么商標的注銷、撤銷和無效有什么區別呢?趕快和快樂投資邊肖一起來看看吧。
一、商標注銷
商標撤銷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注冊商標的法律程序。
取消商標有三種主要方式:
1.商標注冊人主動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的,可以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務。
2.原商標注冊人已經死亡或者企業終止一年以上,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3.注冊商標有效期滿未續展的,應當注銷該商標。
二、商標撤銷
商標注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相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消滅的程序。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標局基于法定事由,可以決定或者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撤銷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不當使用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義務,其注冊商標被商標局撤銷的情形。
不當使用主要包括改變注冊商標的標識、注冊人姓名或者其他事項。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可以依法撤銷該注冊商標。
2.注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經申請,商標局予以撤銷。
成為普通商品名稱的,任何人都可以依法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經商標局審查,確實符合行業通用名稱的特征。注冊商標被依法撤銷的,其商標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如“優盤”、“創可貼”、“金俊美”等。
3.注冊商標連續三年被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申請撤銷。
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將注冊三年以上的商標“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注冊人不能提供有效使用證據的,商標局依法撤銷該注冊商標。
撤銷三年不使用已經成為大多數企業清除商標申請障礙的常用手段之一。
三、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商標無效是指在先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法律程序。
商標的無效宣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主要情形包括:國旗、國徽及其他特定標志,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或者公眾知曉的國內外地名,行業通用名稱等。具體可以參考百度,不過有不同的例子。
2.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交易
但是,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執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也就是說,將已被宣告無效的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但在此之前發生的沒有惡意的事情,既往不咎。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商標注銷更多的是商標權利人的主動行為,比如主動申請注銷,或者主動放棄續展,而商標注銷和無效更多的是競爭和利益導致的商標權競爭行為。
但無論如何,商標是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權利人應該知道,商標的權利和價值一旦形成,就需要權利人不斷維護和關注,而不是一勞永逸。
俗話說,努力才有收獲。當你打算一勞永逸地享受成功的時候,也許你離失去就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