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的價值越來越重要,無形資產的價值更重于有形資產的價值。企業應把對商標的管理與保護作為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下面呢 開心財稅 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 發現商標侵權如何處理 吧,希望可以幫到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的價值越來越重要,無形資產的價值比有形資產的價值更重要。企業應將商標的管理和保護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這里是快樂財稅邊肖,告訴你如何處理商標侵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姓名權與商標權沖突的主要原因
1.品牌名稱和商標在功能和組成方面有很高的相關性。
企業名稱通常包括四個要素: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和店名。店名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同一經營領域內的店名具有排他性,是企業名稱最顯著、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商標通常是代表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兩者高度相關。
功能上,店名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商標指商品或服務。兩者都具有識別功能,構成企業業務識別系統的一部分。在業務過程中,他們經常相互關聯。500強企業大多與主商標同名。利用兩者的身份往往可以強化品牌形象,降低品牌傳播成本。
在構成要素方面,字號由漢字構成,是企業名稱最關鍵的標識部分。普通消費者很少記住企業的全稱,但通常會記住企業的字號。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的組合,也可以是上述元素的組合,包括聲音商標。其中,商標和品牌名稱的共同組成部分是文字部分。由于獲得合法權利的途徑不同,市場上很容易同時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和品牌名稱。雖然品牌名稱與商標所指向的對象不同,但鑒于商品是企業生產的,相關公眾往往將品牌名稱與商標聯系起來,容易造成混淆和誤解。
2.品牌名稱和商標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注冊機關也不同。
在我國,企業名稱主要根據國務院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分級登記,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權利人可以行使企業名稱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即店名,這是對不同生產經營者的識別,指向不同的經營主體。商標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為依據,實行全國統一的注冊制度,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授權。可以看出,品牌名稱和商標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由不同的注冊管理機構進行管理,非常容易造成沖突。
近年來,最常見的沖突情形不僅是他人注冊使用的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搶先注冊,還有知名商標作為字號的搶先注冊。本文主要研究前者。
二是通過請求姓名權來規范他人商標申請的要求。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部分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其中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商標評審與審理標準》指出,申請注冊為深圳注冊公司最低費用相同或者與他人在先注冊使用的文字近似的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導致相關中國公眾產生混淆,可能損害在先名稱所有人的利益,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名稱權利的損害,爭議商標不應當核準注冊或者宣告無效。其適用要求如下:
1.在競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他人已經預先注冊或者使用了其商標名稱,即商標名稱的注冊和使用日期應當早于競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這是商標權能夠對抗后一商標的前提條件。例如,在筆者代理的盛耀商標異議案第28041391號中,“盛耀”為異議人“廣州盛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稱,該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5日,主營產品為無人機(第12類),競得商標盛耀于2021年12月12日在第12類申請注冊。
2.該名稱在國內相關公眾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我看來,這是查明競爭商標是否被合理使用或故意攀附他人知名品牌名稱的有效方法。這個要素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時效性要求,在競爭商標申請注冊之日前,品牌名稱使用后已獲得一定知名度。
2)地區要求,相關公眾必須在中國。這是因為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注冊商標專用權只在商標注冊國享有法律保護。如果該品牌名稱在其他國家知名,但在中國相關公眾中不知名,中國相關公眾自然不會將該品牌名稱與后一商標混淆或誤認。
3)受歡迎程度。2021年,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審理指南》指出,“企業的簡稱或者品牌名稱使用后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與當事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且使用行為不違背當事人意愿的,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張在先企業的命名權”。可見,當一個企業的品牌名稱在相關公眾中與企業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包括企業的聲譽、影響力、行業排名等,就可以認為該品牌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例如,在上述筆者代理的盛耀商標異議案第28041391號中,商標局認為異議人“廣州盛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盛耀作為異議企業名稱,與異議人在公眾中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異議人在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公示使用,在相關公眾中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3.競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可能損害在先名稱所有人的利益。爭議商標在認定時容易與在先品牌名稱混淆,可能損害在先品牌名稱所有人的利益。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商標與品牌名稱的相似程度。原則上,當競得商標與在先字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時,容易產生混淆,但在個別情況下,應根據在先字號的獨創性和受歡迎程度,綜合判斷競得商標與字號是否相似。
2)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與品牌名稱所有人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的相關程度。原則上,對名字權的保護應限于名字所有人實際經營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例如,在上述筆者代理的第28041391號商標異議案中,異議人生產經營的核心商品為第12類“無人機”,商標申請的類別也是第12類。因此,商標局認為,異議人將與異議人申請注冊同一“圣耀”商標與異議人所在行業密切相關。但在個別情況下,應根據在先名稱的獨創性和受歡迎程度,以及雙方商品/服務的關聯程度,具體確定在先名稱的保護范圍。如15250031號“Vipshop”商標未注冊案,在競得商標“Vipshop”申請注冊前,異議人在電子商務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計算機應用軟件等商品,大多與對手已有較高聲譽的電商行業消費群體重合;競得商標“Vipshop”的文字構成與異議人原商號“Vipshop”完全相同,注冊使用競得商標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將其與原異議人商號聯系起來,從而損害原異議人的商號權利。據此,被異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商標權的情形。
通常,知名度高的企業的在先名稱權益的商譽價值和影響力已經超出了其直接經營的產品的相應范圍,延伸至鄰近或相關行業;從管理體系建設來看,不少企業在上下游都呈現出注重“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當爭議商標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使相關公眾與他人在先名稱產生關聯時,應當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他人在先名稱的權益。
三是內外一體化,主動布局和監控
在實踐中,很多知名企業的品牌名稱沒有得到及時保護進行布局,從而被投機者搶先注冊。權利人應積極響應,利用《商標法》賦予的權利。后一商標侵犯前一企業名稱權的,后一商標處于初始核準公告期的,權利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商標異議程序。商標注冊的,可以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宣告注冊商標無效。
當然,如果商標明顯不是用于真實目的,或者同時違反了公共利益或者商標管理秩序,也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有效規制,根據《商標法》第四條“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和第四十四條,...注冊商標由商標局宣告無效”。
主動布局和監控,內外融合,往往是企業品牌建設的必由之路,善于布局規劃,合法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為企業品牌建設奠定堅實基礎;同時,加強監控,積極維權,提高品牌純度,保障企業可持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