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上的"小微企業"一般是指按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劃分的小型、微型企業,各行企業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具體可以參見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狹義上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各有區別。稅法上的小微企業,其所得稅方面和增值稅方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認定標準也不相同。廣義的“小微企業”一般是指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通知》(工信部合企〔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的小微企業。各行各業的企業分類標準不一樣。詳見工信部聯合企業〔2011〕300號“狹義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稅法中,小微企業在所得稅和增值稅方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認定標準不同。
企業所得稅范疇的小微企業條件(一)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行業: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
年應納所得稅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從2015年1月1日開始,上述員工人數和總資產應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加季度終值)÷2年度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經營活動在年中開始或終止,則以實際經營期作為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條件(2)屬于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國稅發〔2008〕650號)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到報辦理”,直接填寫申報表對應的欄目,即完成備案)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減稅免稅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15〕34號、財稅〔2015〕9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1號公告,小型微利企業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 30萬,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在以下期間,按以下規定,可以享受利潤或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1.2015年
(1)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
①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2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收的稅收政策。
②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或低于30萬元的,2015年10月1日前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分段計算,10月1日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0月1日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或者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所屬期間的劃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的方法計算。
(2)2015年10月1日(含)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低于或等于3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減稅政策。
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30萬元的,減按50%計算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一次性扣除
(據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8號公告)
R&D共有的新購儀器設備,以下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生產經營,可按下表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
所屬行業儀器、設備購進時間單位價值適用政策1、生物藥品制造業 2、專用設備制造業 3、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企業制造業 4、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5、儀器儀表制造業 6、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2014年1月1日以后100萬元(含)以下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100萬元以上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2015年1月1日以后100萬元(含)以下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扣除100萬元)以上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增值稅范疇的小微企業(一)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條件(2)月銷售額≤ 2萬元(季度銷售額≤ 6萬元)
條件(3)屬于企業或非企業單位
條件(4) 2萬元≤月銷售額≤ 3萬元(6萬元≤季度銷售額≤ 9萬元)
增值稅優惠政策一、同時符合第(一)、(二)、(三)項要求的“小微企業”,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增值稅。(依據:財稅[2013]5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同時符合(一)、(四)要求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依據:財稅[2014]7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無需申請稅收優惠備案或審批。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小微企業取得銷售收入時,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增值稅,確定應納稅額。當符合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相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依據:財政部財行〔2013〕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