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消息,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跨境出口電商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跨境出口電子商務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確定為4%。
2018年9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文件規定:綜合試驗區內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無有效購貨憑證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政策發布前,試點項目已在中國南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啟動。30%的出口商品拿不到采購發票是跨境電商普遍存在的問題。沒有購貨發票,就要征收出口稅,嚴重影響了跨境電商的發展。
財稅〔2018〕103號雖然規定了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問題:由于缺乏合法有效的購房憑證,購房成本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也非常不利于政策的落實!跨境出口企業期待推出更便捷的企業所得稅查收方式。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6號(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發布,解決了跨境出口企業的一個核心合規問題。
附件:公告全文如下: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外貿模式創新,切實配合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 現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綜合試驗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嘗試驗證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
(一)在綜合試驗區注冊,并在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綜合服務平臺、注冊地注冊出口貨物的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在綜合試驗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報關手續;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購貨憑證,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的。
二.綜合試驗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應當準確計算總收入,采用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4%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認定工作。
4.經綜合試驗區核準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5.本公告所稱綜合試驗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銷售平臺或者使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6.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