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稱留抵退稅)制度。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期末增值稅退稅制度(以下簡稱退稅)。為方便納稅人辦理退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以下簡稱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6個月(若按季度納稅,則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甲級或乙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不存在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終留抵稅額。
2.納稅人當期允許退稅的增量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允許增量稅額=增量稅額×投入構成比× 60%
進項比例為2019年4月至前次退稅申請納稅期間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減免稅完稅證明占同期已抵扣全部進項稅額的比例。
3.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應自符合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簡稱申報期)內,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稅(抵)申請表》。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稅、退稅措施的,在同一報告期內,既申報免稅又申請退稅。
5.申請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因貨物、服務出口和跨境應稅活動申請免稅、退稅的,應當按期申報免稅、退稅。當期可申報免稅、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辦理免稅、退稅零申報。
6.納稅人申報免稅、退稅并申請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申請免稅、退稅。免稅、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再申請退稅。
七、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理、窗口出清”的原則辦理退稅。
稅務機關應當核實確認納稅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和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8.納稅人符合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對于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納稅人,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稅、退稅退稅額核定之日起計算。
九、納稅人在退稅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1)因納稅申報、檢查補充、評估調整等原因導致最終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最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最終留抵稅額確定。
(二)納稅人申報免稅、退稅并申請退稅的,或者納稅人申請退稅時存在未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免稅、退稅金額的,在扣除稅務機關核定的免稅、退稅金額后,按照最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普通納稅人)的最終免稅金額,確定準予退稅的增量留抵稅額。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金額,是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當期退稅金額,但納稅人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第15欄填報退稅金額。
(3)納稅人同時存在增值稅欠稅和期末留抵稅額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最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期末留抵稅額和扣除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
十、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稅、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核定免稅、退稅金額前,如果批準前期留抵退稅,將以最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作為最終留抵稅額,扣除稅務機關核定的留抵退稅金額后的余額計算當期留抵退稅金額和留抵稅額。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金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信息(二)(當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退稅”中,經稅務機關當期核定,但納稅人尚未申報的退稅金額。
十一、納稅人不符合退稅條件的,不予退稅。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稅務機關在退稅過程中,發現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對其暫停退稅:
(一)對增值稅相關風險有疑問的;
(二)經稅務檢查備案但未結案的;
(3)未辦理增值稅申報異常比對;
(4)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辦理;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消除,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適用以下規定:
(一)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將繼續辦理退稅,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排除及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準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2)納稅人不再符合退稅條件的,不予退稅。稅務機關應當自排除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并辦理相關事項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扣繳、不予退還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調查涉嫌增值稅相關風險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四.稅務機關在排查增值稅相關風險疑點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重大增值稅稅收違法行為,并為其終止退稅的,自作出終止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的重大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核查處理后,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重新申請退稅。
15.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后,以稅務機關核定的當期增量留抵稅額抵扣期末留抵稅額,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信息(二)》(當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
16.納稅人以虛假宣傳、虛假申報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閱讀下載原文)
退稅(抵免)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30日
口譯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最終留抵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布后,為方便納稅人辦理退稅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末增值稅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進一步明確了退稅政策執行中涉及的相關征管事項。
2.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哪些條件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6個月(若按季度納稅,則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甲級或乙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不存在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終留抵稅額。
3.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如何計算?
納稅人本期允許退稅的增量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增量稅額=增量稅額×投入構成比× 60%
進項比例為2019年4月至前次退稅申請納稅期間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減免稅完稅證明占同期已抵扣全部進項稅額的比例。
4.納稅人如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公告》明確,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應在報告期內完成當期申報后,從符合要求的次月起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稅(抵免)申請表》,并詳細說明如何填寫。
此外,《公告》明確了申請退稅與申請出口退稅的聯系,即納稅人申請免稅和退稅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同時申請免稅和退稅;當期可申報免稅、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辦理免稅、退稅零申報。
5.稅務機關需要審核確認納稅人嗎?如何審核?
在退稅過程中,稅務機關應當審核確認納稅人是否符合當期退稅條件和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允許申請退稅。符合退稅條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2.暫停(終止)退稅申請。對于符合退稅條件,但納稅人對增值稅涉稅風險存在疑慮,或存在未解決的相關涉稅事項等。,很明顯應該先暫停退稅。
(一)風險疑點消除,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仍符合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將繼續辦理退稅;
(二)風險疑慮消除并辦理相關事項,不再符合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退稅;
(3)風險排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涉嫌重大增值稅稅收違法行為的,將終止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對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核實處理后,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退稅。
3.不申請退稅。經稅務機關審核,對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不予辦理退稅,并向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
6.稅務機關準予退稅后,納稅人應如何辦理相關稅務處理?
《公告》明確,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按稅務機關核定的增量留抵稅額抵扣期末留抵稅額,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件二(當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填寫“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7.如果發現納稅人騙取退稅,如何追究責任?
納稅人以虛假宣傳、虛假申報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