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使用作為基本應用。
實用是指商標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在美國使用。“焦點”是指帶有商標的產品已經在美國市場或美國媒體上做了廣告。但是,還需要指出的是,申請時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務都被使用,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在美國的申請是按照實際使用方式提交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即每類產品至少有一張標明商標的照片)以及在美國和世界其他國家首次使用的日期(要求精確到年月)。
2.以預期用途為基本用途。
目的是指雖然商標在申請時未在美國使用,但申請人確實打算在美國使用該商標。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 (D)條第1款的規定,以意向使用為基礎提交的商標申請,必須提交商標經審查后,自發出核準通知書之日起三年內該商標在美國使用的聲明。否則,該商標的申請將無效。
3.以國內注冊為基礎申請。
在一個國家申請注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必須與在美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不得有微小改動;第二,國內注冊證書所列的商品/服務規模必須大于在美國申請庇護的商品/服務規模;第三,必須遵守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
中國企業或個人申請的很多美國商標注冊,基本都是提交實際使用的。但實際上,在美國真正使用的商標只有少數,絕大多數申請人只是準備進入美國市場。所以,只要任何一方認為一個注冊的商品在美國沒有被使用,而TTAB收到了,注冊就會被完全取消,而不是刪除一些沒有使用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