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近日,開曼群島國際稅務合作部(以下簡稱“DITC”)發布了關于CRS、FATCA和經濟實體(以下簡稱“ES”)申報的最新公告。
在公告中,DITC明確了2019-2020年開曼公司/開曼基金的CRS、FATCA和es的申報要求、截止時間和注意事項。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具體情況。
7月31日,是重要時間節點
針對CRSFATCA的申報
在公告中,DITC表示目前沒有計劃推遲CRS和FATCA報告的截止日期。因此,要求開曼公司及相關金融機構盡快做好申請準備,確保在7月31日截止日期前能夠順利提交。
有報告義務的金融機構需要填寫CRS備案聲明和CRS合規表,包括信托受托人的記錄。否則構成違規。
與個人有關的稅務識別號碼(TIN ),包括賬戶持有人和控制人的出生日期,應在金融機構存檔。對于新賬戶,除非要報告的管轄區不簽發或不提供稅務識別號,否則相關出生日期信息可以自證。
申報開曼公司/開曼群島FATCA和CRS的截止日期(201920):
針對經濟實質(ES)申報
2020年11月12日,DITC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樣本表格,供要求提交2019年經濟物質申報表的實體提供信息。從這些申報表格的示例中可以看出,經濟實體申報現在明確分為兩個部分:
提交經濟實質通知書(ESN)
經濟實質通知(ES通知)可以識別一個實體是否是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是提交周年申報表的先決條件。提交年度報表有助于實體確保良好的聲譽。
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ESR)
通過經濟實體申報(ES Return)機制,已提交經濟實體通知并確認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可以向DITC提供所需信息和適用的證明,以便DITC評估該實體是否符合經濟實體測試的要求。
關于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ES Return)的截止日期總結如下:
如未按法規滿足經濟實質申報(ES Return),有何后果?
根據開曼經濟實體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滿足經濟實體測試并從事相關業務的“相關實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并向DITC提交所需的經濟實體申報表(es申報表), DITC可能會對其處以6100美元的罰款,如果未能遵守規定,則每晚罰款610美元。
對于上述“相關實體”和“相關活動”,DITC開曼當局以前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定義和范圍,具體如下:
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y)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體法的定義,“相關實體”是指:
根據《公司法》在開曼群島注冊為外國公司的所有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和非開曼群島公司。
相關活動(RelevantActivity)
根據開曼群島經濟實體法的相關規定,為滿足ES測試的要求,“相關實體”必須在開曼群島從事與“相關活動”相關的“CIGA”。
相關活動包括九大類:控股公司業務、總部業務、基金管理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航運業務、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請聯系辛凱投資專業顧問對每個相應的核心創收活動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