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疫情相關的辦理商標業務期限相關問題解答
2021-11-02 08:55:26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受疫情影響商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350號公告 現將與疫情相關的商標業務辦理時限相關問題回答如下:1。哪些商標業務可以在適用期限內暫停?如當事人當日辦理商標業務更正、審查提交材料回文、商標費用繳納、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和協商回文、撤銷提供連續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申請商標異議、商標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復審、撤銷復審、答辯及補充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及補充證據等商標業務。,相關時限應為自行行使。 二、什么是“權利行使障礙”和“權利行使障礙消除日”?權利行使障礙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開始住院隔離,或因當地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商標業務無法正常辦理之日。 行使權利障礙消除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住院隔離之日,或者其所在地區開始復工、人員管控結束之日。 基于疫情特殊情況,為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同時具有上述時間的,以最有利時間作為權利行使障礙產生并消除之日。 三、如何主張中止期限?當事人辦理上述商標業務時,應當提交中止適用期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列明疫情期間深圳寶安中心公司注冊人所在地、權利行使障礙原因及消除時間,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4.中止期限可以提交哪些證明材料?當事人應當提供感染治療、隔離或者控制期等證明材料,但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期復工通知除外。 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負擔,多個類似業務申請因同一原因主張中止的,可以只提交一份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當與其中一個案件一并提交。對于其他情況,在中止適用期的申請中只需寫明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 5.因疫情未能及時續展商標怎么辦?當事人因疫情原因未在延長期限內申請商標注冊續展,可能導致其商標權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續展,并參照答案4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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