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了怎么辦?2021年最新規定!
2021-11-03 09:00: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號)對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作出了新的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手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號)的相關規定無效。 下表總結了“新政”和“新政”的區別,供您參考。~ _新政與舊改同時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可以使用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掛失前經證明一致,購買方可使用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單》或《遺失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單》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如果在損失發生前未進行認證,買方應以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一致的,可使用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將保留專用發票記賬副本和證書副本,以備將來參考。 遺失抵扣聯納稅人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的,可以使用相應發票的發票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者退稅憑證。如掛失前已證明一致,可使用專用發票登記深圳公司,并留存復印件備查。遺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進行聯合認證,專用發票復印件可留存備查。 遺失發票復印件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復印件的,可以使用相應發票的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 一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將留存備查。 提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稅務機關不斷提升“信息化治稅”能力和水平,實現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納稅申報信息共享共享。 納稅人遺失發票聯和發票抵扣聯后,不再需要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憑證》,但相應發票的其他基礎聯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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