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時注冊資金100萬,破產了欠債1000萬,剩下的900萬誰來還?
2021-11-03 09:01:20
去年,幾位知名企業家被列入不值得信任的執行者名單。一個是做錘子手機的羅先生,一個是前首富王公子,一個是匯源創始人朱先生。 無論是羅先生說自己情緒飽滿,還是王公子高消費仍我行我素,還是有人對朱先生早期出售匯源有所懷疑,其實外面看瓜的人很難觸及事情的真相和本質,很多時候只能聽道聽途說和猜測。 許多公司尋求重組以尋找新的支持者,許多公司最終無法破產清算。 成功的重組自然是更好的歸宿。至少債務和未來運營有了新的接班人,他們可以完全退休,也可以半心半意退休。 如果只能破產,那無疑是過去的努力都白費了,就看之前的利潤存了多少了。 但比起被無休止的討債,被逼到極致,破產,可能是創始人徹底了解的更好方式。 我們知道,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是對創始人的一層保護,只需要在注冊資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以此為例:A先生創業,注冊了一家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在持續經營過程中,公司不斷擴大規模,最終負債總額達到1000萬元。 現在公司經營不下去了,準備破產。 理論上,A先生實際上最多只有這100萬的損失,其他900萬的負債不需要用私有財產償還。 1破產清算中的償債邏輯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有一個身份,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其中,A先生注冊資本100萬是最早的所有者權益,后期經營過程中的損益也會體現為所有者權益。 如果公司已經遭受了很大的損失,自然,賬面上的資產可能遠遠少于1000萬的負債。 這通常被稱為“破產”。 在破產清算中,公司賬簿上的所有資產都用來清償債務。 如果資產仍有價值,將通過破產清算小組進行處置變現,再按優先順序償還債務。 清償債務后,如有剩余資產,將再次歸股東所有。 如果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那么就有優先償還債務的權利。員工工資和欠稅款要求先還,然后是欠銀行和供應商的錢。 其中,資產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的,抵押資產應當優先償還債權人的欠款,其余部分應當償還給他人。 2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對創始人的保護《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 在破產清算時,即使公司資不抵債,也不會要求股東拿出自己的錢來償還公司債務,只需要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即可。 從而保護股東的個人財產。 有一次無意中聽到一個案例,但我當然不確定這是吹噓還是真的。 一個私企老板說,他的公司破產的時候,他還欠銀行幾個億,但是客戶的貨款卻一毛錢也沒還。 如果是真的,那么老板真的很神奇。 當然,也有一些特殊情況:1。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成立,且有明顯證據表明股東與公司之前沒有“公私不分”,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2.如果股東在借款合同中有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擔保,自然會需要股東的資金來償還債務。 其實債權人并不傻,他們不會知道公司快不行了,他們會把錢借給公司,不需要任何抵押。 因此,受害最深的供應商往往被供應商以采購的名義帶走。 3.或者有證據表明廣州有注冊公司表明股東惡意抽逃資金,那么債權人也有權收回。
分享: